荊門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門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
  • 通過時間:1984年3月
辦法全文
(1984年3月荊門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88年3月荊門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1998年2月荊門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2003年6月荊門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先後3次修訂。根據2007年4月24日荊門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堅持黨管幹部和依法任免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章 任免範圍
第三條 任免市級國家權力機關中的下列人員: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根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議,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四)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關於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四條 任免市級國家行政機關中的下列人員: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從副市長中決定代理市長。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個別副市長的任免。
(三)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
第五條 任免市級國家審判機關中的下列人員: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從副院長中決定代理院長。
(二)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三)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沙洋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中級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六條 任免市級國家檢察機關中的下列人員: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從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檢察長。決定代理檢察長後,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三)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沙洋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四)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准任免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七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的兩個月內,市長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任命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個別部門一時難以確定人選的,可以適當推遲提請任命,但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說明情況。對不再擔任原職務的,不辦理免職手續。
第八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常務委員會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無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九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由於機構撤併、調離本行政區或退休的,應提請常務委員會免去其職務;機構名稱變更後仍屬本辦法任命範圍的,應重新提請任命。
第三章 任免程式
第十條 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人員,提案人一般應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十五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人事任免議案。提請任命的,同時附報擬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表現、提名理由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書面材料。提請免職的,同時附報免職理由等材料。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討論人事任免事項時,根據工作需要,由有關機關或部門介紹人選的有關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就人事任免議案審查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二條 對擬任人員發現或被舉報有問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責成有關單位對所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提出結論意見。如有影響其任職問題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暫緩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建議提案人撤回議案。
第十三條 對擬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人員、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組織進行法律知識考試,考試成績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通報。
對擬任人員的法律知識考試一般每屆進行一次。通過考試的擬任人員在屆中因幹部交流、調整職務或者機構名稱變更重新提請任命的,不再進行考試。
第十四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通知擬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到會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見面,並作供職發言。擬任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作供職發言的可作書面發言。
第十五條 在任命個別副市長、決定代理市長以及換屆後集中任命市政府組成人員時,提案人或者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到會作說明。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議案時,必要時可以要求提案人到會介紹情況並回答詢問。如在審議中認為擬任人員有足以影響其任職的問題或有重大問題需要待查的,可建議提案人撤回提名;提案人也可以自動撤回提名。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議案時,根據需要可以集中或者分組進行審議。分組審議的,由各組召集人向會議報告分組審議的情況。
第十七條 人事任免表決採用無記名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對同一人員或同一職務的任免,應先表決免職,再表決任職。
第十八條 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人員,必須在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任免後公布,並行文通知有關機關。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常務委員會頒發由常務委員會主任簽署的任命書。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以下人員當場頒發任命書: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四)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對下列人員頒發任命書:
(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沙洋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沙洋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列人員不發任命書: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批准任命的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四章 辭職 撤職
第二十一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接受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辭職。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其所擔任的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第二十三條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
第二十四條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請或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決定撤銷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職務。
第二十五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請或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和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二十六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換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後,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批准撤換縣、市、區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
第二十七條 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請或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決定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決定撤銷沙洋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職務。
第二十八條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請或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決定撤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決定撤銷沙洋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三十條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一條 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凡受到行政處分的,由所在機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任免工作的具體事項,分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人事部門負責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在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代表選舉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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