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政府投資審計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促進政府投資項目規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法律法規,參照《湖北省審計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鄂審投發〔2016〕10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政府投資審計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4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7年4月10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審計是指本市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實施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對審計計畫、審計方案、審計現場、審計結果類文書等重要事項進行管理的行為。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堅持突出重點、量力而行、保證質量和控制風險的原則。
第四條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對審計範圍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程式的合法、合規性以及決(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科學合理制定政府投資審計項目年度審計計畫。
第六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定職權開展政府投資審計,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審計。
審計機關主要採取結算審計和決算審計方式進行審計,少數特別重大項目實施跟蹤審計。
第二章審計範圍、內容和對象
第七條政府投資審計範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工程建設項目;
(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投資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
(三)政府以特殊國有資源和優惠政策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公共工程項目;
(四)貫徹落實國家、省重大政策措施的工程建設項目;
(五)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項目;
(六)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第八條政府投資審計涵蓋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竣工結算、概(預)算執行、竣工決算審計、投資績效審計等方面。具體審計以下內容:
(一)遵守法律法規、落實政策措施和執行規劃情況;
(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
(三)建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四)招投標和物資採購情況;
(五)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六)投資控制和工程造價情況;
(七)投資績效情況;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九)環境保護情況;
(十)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特許經營活動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項目直接相關的施工、勘察、設計、監理、供貨、代建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延伸調查。
第九條政府投資審計的被審計單位原則上為項目可研批覆確定的項目法人單位。
項目財務管理與建設實施職能相分離的政府投資項目,竣工結算審計項目的被審計單位為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竣工決算審計項目的被審計單位為有工程款支付分配權的單位(項目財務管理單位)。
重大跟蹤審計項目的被審計單位確定與竣工決算審計相同。
抽查覆核性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被審計單位為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或者項目所在地政府;房屋徵收審計項目的被審計單位為房屋徵收主體;政府交辦事項專項審計的被審計單位原則上為向政府提請審計的部門,也可為政府確定的責任單位。
第三章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條實行分級審計制度。市審計機關負責審計市政府投資或者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政府投資項目;縣級審計機關負責審計縣級政府投資或者以縣級政府投資為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未設立審計機關的荊州開發區、華中農高區、紀南文旅區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市審計機關負責審計。
市審計機關重點保障本條第一款3個片區範圍內以及市城投公司負責的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統稱重點片區)的審計。
第十一條市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授權縣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縣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重點項目。
縣級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範圍有異議的,由市審計機關確定。
對同一審計項目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審計。
第十二條實行項目分類制度。市本級決(結)算項目依據建設行業、建設性質、建設規模等要素,分為二類:
一類項目是指財政預算內投資項目、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的企業、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投資建設的重大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工程等批覆投資額在1億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打包項目除外);
二類項目是指本級國有企業或各類投融資平台公司投資建設的競爭性項目以及不符合以上條件但又納入政府投資審計範圍的建設項目。
縣級審計機關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類標準,並報市審計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分類項目審計執行。
一類項目的決(結)算審計,由市審計機關依照法定程式直接審計或者組織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對重點片區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重點片區以外的其他建設單位,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力量視情況重點抽審,在提高建設單位覆蓋率的基礎上提高項目覆蓋率。
二類項目的決(結)算審計,由建設單位內部審計部門或自行在政府投資審計社會中介機構庫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決(結)算審計,審計機關視情況進行抽查覆核。對重點片區,與一類項目性質相同且投資額在1億元以下的項目,審計機關每半年對初審結果組織一次抽查覆核,時間節點為3月30日或9月30日,抽查方式為5000萬元及以上項目全部覆核,5000萬元以下項目抽查覆核,並於每年度末出具一份打包項目結算抽審情況審計意見。對重點片區不符合一類項目性質的其他項目以及重點片區以外的其他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審計機關視情況進行抽審覆核,檢查審計質量。
第十四條市本級下列項目實行跟蹤審計:
(一)單項總投資20億元及以上的項目(打包項目除外);
(二)單項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且複雜程度特別大的公共建築項目;
(三)單項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房屋徵收項目。
跟蹤審計項目按時間(半年期或一年期)或建設事項劃分節點,根據市政府要求由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直接或組織中介機構進行節點式跟蹤審計,每月不定期組織隱蔽工程、施工及監理記錄等事項抽查,並列席項目重大事項會議。
第十五條實行審計特派監督員制度。重點片區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市審計機關安排審計特派監督員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特派監督員主要負責審計範圍內的項目審計銜接,列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會議,並不定期對未納入市審計機關跟蹤審計計畫的項目組織隱蔽工程、施工及監理記錄抽查。抽查情況應在決(結)算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四章審計項目計畫
第十六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數據信息庫。審計機關會同發改、財政、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等單位,聯動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數據信息庫,並及時進行更新。
發改部門於每年1月將上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情況等項目信息抄送同級審計機關。財政部門自人大審查批准城建預算後20日內,將“年度政府購買服務—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預算”抄送同級審計機關。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於每年1月、7月分兩次將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及撥付情況抄送同級審計機關,並將政府年度建設項目投資計畫納入政府投資項目數據信息庫。重點片區每季度將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及資金撥付情況報送審計特派監督員。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後,及時向審計機關提請竣工決(結)算審計。報審竣工決算報表應與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批覆的建設內容對應,原則上一個批覆對應一個決算,特殊情況可多個批覆對應一個決算。
第十八條制定年度審計計畫。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各建設單位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將下一年度6月底前擬具備竣工決(結)算審計條件的項目情況報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結合政府投資項目及投資審計力量等具體情況,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畫,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上級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審計項目,應當列入上級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並及時通知下級審計機關。
列入年度審計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或審計意見。
第十九條調整年度審計計畫。年度審計計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有關部門向市政府提請審計的事項,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審計領導簽批後作為政府臨時交辦事項,形成增補審計計畫。
第二十條年度審計計畫執行。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審計機關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後,被審計單位仍無法按要求在7月底補齊資料的項目,中止審計;對送審資料整體缺少主體核心及關鍵資料的項目,被審計單位明確該資料由於遺失等原因無法提交的,終止審計,並將有關情況報市政府取消該項年度審計計畫。
第五章審計要求及程式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開展投資審計。不得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的投資議事協調機構或工作;不得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編制、預(概)算編制、立項決策、項目審批核准等過程的工作;不得參與建設項目招投標的開標現場監督、評標過程監督、中標結果確認等工作;不得參與建設項目的資金撥付、變更籤證確認、材料價格認定、隱蔽工程驗收簽字等工作;不得參與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簽字、項目竣工結(決)算編制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一)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與被審項目財務收支相關的資料、資產、電子數據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等;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被審項目審計有關的事項;
(三)對被審項目直接相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延伸調查;
(四)向金融機構查詢被審計單位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各項存款,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五)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依法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暫時封存的措施;
(六)發現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且制止無效時,通知財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被審項目直接相關的款項,責令被審計單位暫停使用已撥付的款項;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規範建設項目財務管理。建立並完善項目會計核算制度,按項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批覆口徑核算項目成本。重點片區應當將承擔一類及以上項目財務管理主體的會計核算制度報市審計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規範建設項目過程管理。重點片區承擔一類項目的實施管理主體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建立適當的組織結構,明確部門及人員職責,建立並完善契約、變更及支付管理、材料詢價等項目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形成相互制約、分層級的簽批程式,並報市審計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資金計畫和程式撥付資金,加強項目投資管理。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工程款支付累計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監理單位審定結算價款的80%。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結算超過審定工程造價6%的,超過部分的造價諮詢費由施工單位承擔,並由建設單位代扣上繳財政。對自來水、天然氣、供電工程,將支付比例上調至90%,取消6%審減額的限制;其他特殊情況,依法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被審計單位應當強化送審決(結)算管理。送審決(結)算必須經被審計單位確認。未確認金額,直接將施工單位(或拆遷公司)編制的結算作為送審結果的,應當提交審查意見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的設計、監理等諮詢服務質量管理。對諮詢工作深度未達要求,或工作失職造成損失的,應當在相應的契約中約定違約責任。重點片區應當規範轄區內各項諮詢契約的費用標準,並報市審計機關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標準執行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並將契約複印件報市審計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管理費用按照《基本建設項目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執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代建管理制度。對項目財務管理與建設實施職能相分離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人應與代建單位主管部門共同加強代建契約管理,明確代建內容、目標、費用及獎懲措施。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項目審計前組成審計組,並按照審計程式下達審計通知、出具審計報告,督促審計整改。審計組組長、主審、廉政監督員應當由審計機關人員擔任。
第三十條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工作,向審計機關提供該項審計工作所需要的辦公場所等工作條件,並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時限和要求,提供與審計內容相關的全部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對不能完整提供的非關鍵性資料進行書面說明。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相關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實施審計。
第三十一條缺項審計。對項目局部缺少核心及關鍵資料部分,且被審計單位明確該資料由於遺失等原因無法提交,審計部門對該部分進行情況說明但不發表審計意見。
第三十二條跟蹤審計應當根據項目特點、項目建設進展情況、上階段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等確定各階段的跟蹤審計重點,根據審計目標、審計資源等選擇恰當的節點跟蹤審計實施方式,分階段或分年度跟蹤審計結束後,審計機關應出具跟蹤審計意見,跟蹤審計項目終結後,應出具跟蹤審計總報告。
第三十三條審計人員可以按國家審計準則規定,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包括單位性質、組織結構,職責範圍或者經營範圍、業務活動及其目標,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和業務管理制度,相關內部控制及其執行情況等。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獲取適當和充分的審計證據。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事先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提出回覆意見。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審計機關予以註明;提出意見的,審計機關應當進一步核實。
審計機關在審計報告中認定被審計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下達審計決定書。
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審計單位。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依法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五條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需要有關部門協助執行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被審計單位或者協助執行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所作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聘請社會審計管理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審計,因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受限等,可以依法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協助審計工作。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聘請社會專業技術人員審計應當按照《荊州市審計局聘用社會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審計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政府採購,公開招標建立政府投資審計社會中介機構庫。庫內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具有工程造價審計、財務審計等資質的企業或機構。
第三十九條審計機關及建設單位根據項目情況,在庫內以政府採購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承擔投資項目審計。
第四十條審計機關與社會中介機構簽訂聘請協定,應當明確審計內容和工作時限要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應嚴格按照審計機關要求,執行國家審計程式和操作規程。在審計項目完成後,及時向審計組組長移交審計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將其參與審計工作獲取的相關信息用於與審計事項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堅持誰聘請(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審計機關聘請專業技術人員的費用由審計機關向同級政府申請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審計機關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進入相關項目成本,由同級財政部門居中協調落實,保證項目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政府臨時交辦事項的審計費用,無法按上述途徑落實的,由同級財政部門保障。
第四十三條建立市本級購買審計服務信用評定機制,對審計機關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專業人員進行考評。對聘請的專業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審計成效與收入掛勾。對提出審計建議並節約投資、發現問題並移交案件線索等取得良好審計成效的社會中介機構,在獲得適當獎勵的同時在選聘中享有優先資格;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列入“黑名單”,三年內不得參與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與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共同建立健全政府投資審計案件線索移送、協查及信息共享的協調溝通機制,發揮監督合力。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將審計中發現的違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按照規定的程式移送,任何人不得隱瞞或者阻擾。受理移送的有權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對不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重點片區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財務管理主體及實施管理主體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三及二十四條要求建立或未按審計報告要求完善相關制度的,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領導責任、分管領導主管責任及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條規定的,依法追究單位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部門負責人主管責任及經辦人的直接責任。投資人與代建單位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追究雙方單位主要領導的領導責任、分管領導主管責任及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
第四十八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或者不執行審計決定的,由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社會中介機構和相關專業人員在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而不主動申請迴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方面違法違紀問題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政府投資審計辦法》的通知(荊政規〔2017〕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華中農高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荊州市政府投資審計辦法》已經2017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4月10日

政策解讀

《荊州市政府投資審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7年3月27日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並於2017年4月10日正式施行。《辦法》的出台將有利於進一步規範投資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和防範審計風險,更好地履行審計法定監督職責。近日,市政府法制辦聯合市審計局對《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2015年3月23日,荊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公布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荊政規〔2015〕3號),宣布廢止已不能指導現階段政府投資審計工作的《荊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暫行辦法》(原市政府令第33號)。為解決我市投資審計實際工作存在的缺位和越位問題,做好與上級政策的對接,市審計局重新起草了《荊州市政府投資審計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提請市政府按規範性檔案辦文程式制發了該《辦法》。
二、《辦法》制定的依據
《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湖北省審計廳關於印發<湖北省政府投資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鄂審投發〔2016〕104號)等相關規定。
三、《辦法》涵蓋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五十一條。主要從審計原則、審計範圍、審計內容、審計對象、審計項目分類、審計項目計畫、審計要求及程式、聘請社會審計管理、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四、審計範圍、內容和對象
(一)審計範圍
政府投資審計範圍可以概括為“三公”項目,即使用公共資金及資源、保障公眾利益、提供公共設施或服務的政府投資項目。
(二)審計內容
政府投資審計涵蓋政府投資項目全建設周期,具體審計內容包括:建設程式履行情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招投標及物資採購情況、建設管理情況、投資控制和工程造價情況、投資績效情況、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等方面。
(三)審計對象的確定
政府投資審計的被審計單位原則上為項目法人單位,項目財務管理與建設實施職能相分離的政府投資項目,竣工結算審計項目的被審計單位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竣工決算審計項目的被審計單位為項目財務管理單位。
五、實行審計層級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審計機關分級審計。即各級審計機關負責審計本級政府投資或本級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未設立審計機關的荊州開發區、華中農高區、紀南文旅區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市審計機關負責審計。市審計機關重點保障3個片區及市城投公司負責的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統稱重點片區)的審計。
《辦法》同時規定,市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授權縣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縣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重點項目。
六、實行建設項目分類管理
《辦法》規定,建設項目按照投資額分兩類進行管理:
一類項目是指財政預算內投資項目、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的企業、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投資建設的重大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工程等批覆投資額在1億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打包項目除外)。該類項目的決(結)算審計,由市審計機關依照法定程式直接審計或者組織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對重點片區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重點片區以外的其他建設單位,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力量視情況重點抽審。
二類項目是指本級國有企業或各類投融資平台公司投資建設的競爭性項目以及不符合以上條件但又納入政府投資審計範圍的建設項目。該類項目的決(結)算審計,由建設單位內部審計部門或自行在政府投資審計社會中介機構庫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決(結)算審計,審計機關視情況進行抽查覆核。重點片區內,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全部覆核,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抽查覆核。其他項目,審計機關視情況進行抽審覆核。
七、實行特派監督員制度
為強化對重點片區項目的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對重點片區實行審計特派監督員制度。市審計機關將根據工作需要,派出監督員進駐重點片區,負責審計範圍內的項目審計銜接,列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會議,並不定期對相關建設項目組織隱蔽工程、施工及監理記錄進行抽查。
八、審計要求及程式
《辦法》規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相關規定,依法開展投資審計,且不得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的投資議事協調機構或工作。
為減少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進度款支付比率過大帶來的超付風險,以及預防虛報送審結算導致審減過高增加政府諮詢服務費用支出等情況,《辦法》同時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完善會計核算制度、規範項目財務管理,建立內控制度、加強項目過程管理,強化諮詢服務質量及送審決(結)算審核;建設單位送審前應對支付比例進行限制,並在相關契約中明確財政付款審減比率上限比例,超額部分由施工單位承擔。
九、聘請社會審計管理
《辦法》規定,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審計,因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受限等,可以依法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協助審計工作。審計機關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需簽訂聘請協定,應當明確審計內容和工作時限要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費用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建立市本級購買審計服務信用評定機制,對審計機關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專業人員進行考評,實行準入、清出的動態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堅持誰聘請(委託)誰付費的原則。《辦法》明確該類費用由同級財政協調落實,切斷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聯繫,進一步提升審計意見的公正性、客觀性。
十、審計責任追究
審計機關將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依據本《辦法》或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對不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追究責任。
審計機關還將與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共同建立健全政府投資審計案件線索移送、協查及信息共享的協調溝通機制,並將審計中發現的違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依法按規定程式移送。受理移送的有權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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