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賭球”侵權案

范志毅”賭球”侵權案是指2002年6月16日,上海《東方體育日報》刊出題為《中哥戰傳聞范志毅涉嫌賭球》的報導16月17日、6月19日該報又對事件進行了連續報導,刊登/對范志毅父親的採訪及范忐毅沒有賭球的聲明。6月21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沒有涉嫌賭球》為題,為整個事件撰寫於編後文京,指出:”在犴會上包括網路中所流傳的所謂范志毅賭球的謊言已不攻自破,本報通過連續報導為范忐毅澄淸事實真相,洗刷無端罪名的目的已達到。”

7月,范志毅以《東方體育日報》刊登的《中哥戰傳聞范志毅涉嫌賭球》一文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向上海市靜安K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東方體育日報》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玎元。上海市靜安K人民法院於2002年12月18曰作出了”不支持”原告范志毅的訴訟請求判決於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被告這則新聞報導並*構成對范志毅的名譽佞權。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對媒體在行使正當輿論監督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與理解。這一案件在國內首次認定”公眾人物”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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