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監督

英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監督,是指英國地方政府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為保障國家利益優先於地方利益,中央政府必須對地方政府實行監督。監督的方式主要有:(1)制定條例和規章。通過法律的授權,中央政府或部長制定條例和規章,為地方政府履行職責規定統一的櫬準,或應當遵守的程式和方式。(2)批准單行條例、計畫和命令。地方政府制定的單行條例、計畫和命令必須呈報有關的部門批准。(3)發布指示和通令。指示用於要求地方政府採取某種行為,通令用於說明中央在某方面的政策、法律解釋,或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某方面的情況。(4)視察和公開調査。中央主管部門對地方政府的某些事務派視察員視察,視察員向中央報告地方政府執行的情況。某些地方政府的事務,中央主管部門按法律規定進行公開調,査,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然後作出決定。(5)人事控制。地方政府某些官員的任免須經中央同意。(6)財政控制。地方政府的某些財政收支需經中央政府批准。(7)向法院申訴和代執行。地方政府不執行某項職務時,中央主管部門可以命令要求地方政府執行,如拒絕時,可要求法院通過特權令強迫地方政府履行法定的義務。某些情況下中央政府可代執行,費用由地方政府負擔。

英國勞資關係法實施規則,1972年2月頒布。分為序言、實施和用途、修訂、責任四部分。目的在於實際指導,以促進良好的勞資關係。主要內容:建立良好的勞資關係,是行政管理方面和雇員以及代表雇員的工會的共同責任,應各負其責。明確而完善的僱傭政策,對建立行政管理和雇員之間的良好關係是至關重要的,這種政策有助於行政管理最有效地利用勞動力資源,並給每個雇員提供發揮其潛力的機會。企業應根據企業的規模和性質來進行勞動力的規劃和使用。此外,對行政管理招收和挑選雇員、對雇員的培訓、工資制度、雇員的地位和保障、集體談判、對工會的承認、投訴和爭議程式等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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