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巴德派

艾巴德派,伊斯蘭教早期派別之一,亦稱易巴德派。因該派主要領袖阿卜杜拉·本·艾巴德而得名。因其政治主張與哈瓦利吉派相近,故被伊斯蘭史學家視為哈瓦利吉派的一分支。但該派否認此說,自稱為“穆斯林歸信者集體”、“穆斯林同仁”等。該派在第三任哈里發奧斯曼當政時期 (644~656)開始形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艾巴德派
  • 隸屬:伊斯蘭教
  • 成立時期:第三任哈里發奧斯曼當政時期
  • 主要領袖:阿卜杜拉·本·艾巴德
派別來源,教派起義,政治觀點,宗教觀點,教法大義,

派別來源

奧斯曼重用親族伍麥葉人,掌管各地軍政大權,賜封土地,社會生活日趨世俗化,排斥一些曾為協助先知穆罕默德傳教並創建麥地那穆斯林公社而非古萊什貴族出身的有功的先知門弟子,從而形成宗教和政治上的反對派。阿曼人賈比爾·本·栽德是先知再傳門弟子,曾被委派到巴斯拉城負責教法解釋工作,並講學傳教,得到一些人的擁護。他曾對奧斯曼任人為親的政策不滿,提出非古萊什出身的聖門弟子也可擔任要職,應公平分配戰利品,凡有功的穆斯林應一律平等,並組成社團,為後來艾巴德派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伍麥葉王朝建立後,賈比爾反對哈里發的世襲制和世俗化,遂被巴斯拉總督哈賈吉流放回阿曼。賈比爾的學生阿卜杜拉·本·艾巴德、艾布·歐拜德·穆斯林、艾布·努哈、迪馬姆·本·薩伊卜和賴比爾·本·哈比布等人在巴斯拉和阿曼等地繼續宣傳和捍衛老師的主張,公開譴責伍麥葉人的統治,否認他們任哈里發的合法性,阿拉伯半島一些部落紛紛歸順。艾巴德因反’對伍麥葉王朝最堅決,遂得到巴斯拉和阿曼穆斯林的擁護,成為該派的著名領袖,故稱艾巴德的追隨者為艾巴德派。

教派起義

艾巴德派為反對伍麥葉和阿拔斯王朝的統治而舉行過多次起義,較著名的有747年由阿卜杜拉·本·葉海亞領導的反對伍麥葉王朝起義和751年反對阿拔斯王朝哈里發賽法哈的起義。由於起義失敗,屢遭鎮壓,起義者逃散,該派內部發生分裂。約751年前後,幾乎同時在阿曼葉門馬格里布3個地區分別擁立了3個互不隸屬的伊瑪目,各自領導當地的傳教活動。761年,艾巴德派傳教師阿卜杜·拉赫曼在北非建立了羅斯圖姆王朝(首府提阿雷特),延續了140餘年,對向柏柏爾人傳播伊斯蘭教起了重要作用,後被什葉派法蒂瑪人所滅。艾巴德派在政治、軍事鬥爭失敗後,被迫放棄武裝鬥爭,遂將活動重點放在伊斯蘭曆史、教法學的研究和伊斯蘭思想文化的傳播上,向,遜尼派教義靠攏。阿曼作為艾巴德派活動的中心,培養了眾多的著名伊斯蘭學者。將該派學說傳播到葉門,進而傳到北非和東非的桑給巴爾等地。在阿曼,千餘年來,艾巴德派的教義始終占據主導地位,至今阿曼的統治家族及絕大多數穆斯林仍尊崇此派。

政治觀點

該派在政治方面,認為先知穆罕默德及哈里發艾布,伯克爾、歐麥爾執政時期是伊斯蘭的最理想時代,應以實際行動發揚和恢復這個時期古樸純正的風尚和傳統,對阿里在隋芬之戰中接受穆阿維葉提出的仲裁持否定態度,也對伍麥葉和阿拔斯王朝的大多數統治者持反對態度,認為他們在信仰和個人品德上不具備擔任穆斯林領袖的資格。該派反對領袖的世襲制,主張穆斯林社會應公開推選自己的領袖,被選者不一定必須是古萊什族人;任何虔誠信徒只要能主持正義並有公認的才能,均有資格被推舉為領袖。一旦領袖不能主持公正,喪失民心,或本人“背離正道”、“多行不義”,則可由穆斯林罷免,甚至依教法興師問罪。認為領袖(即哈里發或伊瑪目)的職責是:忠於安拉的誡命,執行教法,主持正義、公道、抗擊敵人,保護教民。任何領袖包括該派伊瑪目賈比爾阿卜杜拉,本,艾巴德在內,在教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同一般穆斯林一律平等。

宗教觀點

在宗教信仰方面,主張“五項天命功課”是伊斯蘭教的基礎;強調信仰的要素包括:口頭表白、內心堅信和行為實踐。認為信仰的口頭表白僅能使個人生命財產在穆斯林社會中得到保護,履行宗教功課才能以示信仰的虔誠。通過信念而達到的信仰是真誠的信仰,這種信仰只可增不能減。主張嚴奉《古蘭經》中關於安拉“任何物不似像他”的啟示,堅信安拉的本體存在及其各種行為和德性,認為安拉的德性既非本體,也非本體以外之物。反對按照《古蘭經》字面意義為安拉塑造形象。對於經文中有關表述安拉有感覺、思維以及手臉等擬人的借比用詞,應以“最符合安拉完美性”的意義加以解釋。主張無論今世或後世,安拉是人類不能看見的。對穆爾太齊賴派關於“《古蘭經》被造之說”持反對態度,認為《古蘭經》乃安拉無始之言語,而安拉的言語不是有始的被造之物。並指責哈瓦利吉派對不同意他們觀點的穆斯林的嚴酷和對多神教徒的特別寬容,與多神教徒對待穆斯林並無兩樣。

教法大義

在教法方面,奉行賈比爾的法學主張,視《古蘭經》和可靠的聖訓為立法的首要依據。該派尊崇伊瑪目賴比爾·本·哈比布輯錄的《聖訓實錄》,也承認其他教派聖訓中所公認的可靠聖訓。除經、訓外,它還認為“公議”(即先知門弟子或某一時代宗教家們的一致意見)亦是立法的依據之一。同時,主張必要時可運用“推理”進行立法,並把“類比”和艾布·哈尼法的“唯善”及馬立克的“公益”等原則包括在“推理”範疇之內。它極力提倡變通,以簡單易行為原則。在教法學主張上接近於哈乃斐學派。在宗教倫理方面,它力主以聖訓規定的一切道德規範為行為準則,把“命人行善、止人作惡”列為每一穆斯林必盡的宗教及社會義務,而且倡導人際間相親相愛、和睦共處。艾巴德派主要分布阿曼和非洲的桑給巴爾等地區。 (馬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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