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意外傷害事故

航空意外傷害被保險人以付費乘客身份搭乘從事商業運營的民航客機,自踏入民航客機的艙門起至抵達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機的艙門止,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傷害的事故。

基本介紹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二條 投保範圍,第三條 保險責任,第四條 責任免除,第五條 保險期間,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第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第十條 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第十二條 釋 義,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的建議,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必要性,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注意事項,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批註、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一、凡持有效機票乘坐客運航班班機的旅客,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者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以下簡稱<給付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給付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該項殘疾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險人住所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的10%的限額內,按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
五、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5.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被保險人乘坐非本契約約定的航班班機遭受意外傷害;
8.被保險人通過安全檢查後又離開機場遭受意外傷害;
9.被保險人在機艙內從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動,被機上安全人員、乘務人員或乘客採用暴力制止所導致的意外傷害。

第五條 保險期間

一、本契約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持本契約約定航班班機的有效機票到達該航班的出發機場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該航班的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二、被保險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契約繼續有效,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乘等效航班班機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包括單程保險和往返保險兩種;
二、單程保險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400,000元,每份保險費為人民幣20元。同一被保險人最高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000,000元。
三、往返保險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500,000元,每份保險費為人民幣35元。同一被保險人最高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500,000元。
四、保險費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一次交清。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如要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身故,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4.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收據;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六、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七、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

本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在本契約約定的航班班機起飛前申請要求解除本契約。但在本契約約定的航班班機起飛後,或被保險人因故未乘坐本契約約定的航班班機且在該航班起飛三十日以後,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契約。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時,應提出解除契約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被保險人未乘坐本契約約定的航班班機的有效證明(若被保險人因故未乘坐本契約約定的航班班機)。
解除契約時,本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險費10%的手續費後退還所交的保險費。

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釋 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於各種原因由航空公司為約定航班所有旅客調整的班機或被保險人經航空公司同意對約定航班改簽並且起始港和目的港與原約定航班相同的班機。
戰爭:是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鬥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軍事衝突:是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範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暴亂:是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
醫院/醫療機構:指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經營的縣(區)級以上公立醫院,但不包括主要作為診所、康復、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定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醫師:本契約所稱的醫師是指在醫院內行醫並擁有處方權的醫師,亦指在被保險人接受診斷、醫療、處方或手術的地區內合法註冊且有行醫資格的醫師(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除外)。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的建議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必要性

機票中所含保險是航空公司因自身的責任造成航空旅客人身傷亡,應對航空旅客賠償的責任保險。依據國際慣例和我國有關民用航空的法規,飛機需要保險,飛機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包括:一是機身險,即飛機在飛行或滑行中以及在地面上,發生的造成飛機及其附屬檔案的意外損失或破壞;二是第三者責任險,即由於飛機或從飛機上墜人、墜物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三是旅客法定責任險,即由於乘客在乘坐或上下飛機時發生意外,造成旅客的人身傷亡或所攜帶和業經交運登記的行李、物件的損失等。說機票里含有保險,主要是指航空公司的飛機保險中所包括的旅客法定責任保險。根據《民航法》第129條的規定,最高賠償限額為16600個計算單位,約合2萬多美元。
在這裡需要指出的是,飛機保險同航意險是兩種不同的保險險種,所履行的都是賠償責任,目的是為航空旅客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險保障。一旦發生意外傷害,可以使身故者的親人和家庭多得到一份保險賠償,也可以使身體殘疾者多得到一份殘疾保險金。這體現了我們國家對航空旅客人身安全的關心和重視。
對於航空旅客來說,是否購買航意險完全是自願的。但不怕一萬,就怕萬一。防患於未然,最好能購買航意險。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注意事項

一、乘客:投保“乘意險”,但是心裡不踏實
調查顯示,除非乘客主動提出不要保險,否則售票員都是直接把保險費直接加在車票上,把總價報給乘客,乘客付錢後,直接把保險單用訂書機釘在車票上一起交給乘客。在這過程中,只問有沒有小孩,沒問要不要保險,更沒有提醒乘客應填寫保險單上的回執,並把回執放到投放箱裡等。
這樣一來,究竟買了多少保額的保險,保什麼?保單的種種情況,怎么理賠,大家還都是一頭霧水。
二、專家:乘意險無回執,理賠會延遲
專家表示,乘客未填寫回執並不會使保單成為廢紙,但將給出險後的理賠帶來不便。據悉,乘客如在投保“乘意險”後出險,保險公司會馬上調取車站的車票銷售記錄,確認汽車座位上的乘客有購買保險。在這個環節中,如有填寫回執並投入回執箱的乘客將很容易獲得確認。但是,以目前回執率為3%來看,一旦出現,理賠問題可想而知不會是一個很輕易解決的問題。
三、更好的建議:購買交通意外保險
買交通意外險保險的好處多多,簡單說來,有以下幾點:
1、保障全面
不僅是保障汽車,而是各類交通工具都有保障,更有自駕車的保障。而乘意險只是對單程的營運汽車上的出險提供保障
2、價格低廉
乘意險的價格是1-2元,現代人出行頻繁,一年下來,不知不覺在乘意險上花上上百元是不稀奇的。而交通意外保險,通常是幾十元到百元不等,保障更是不限次數。
3、保額高
乘意險的保障是比較低的,意外傷害只有幾萬的保額,而一般交通意外保險的保額都在幾十萬以上。交通意外保險的保障額度相比是更適合現在的醫療消費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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