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協定

自殺協定

2010年11月,一篇名為“學生死活與學校無關!山東建築大學強制學生簽協定書”的帖子被很多網站轉載。調查發現,山東建築大學學生確實在學校的要求下,簽訂了《山東建築大學教育管理與學生自律協定書》。其中約定學生出現自殺自傷等情況時,“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附則”中寫道:“本協定適用於所有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本協定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殺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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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簡介

學生自殺怎么辦?山東建大有高招。一紙《自殺協定》,將學生發生自殺等情況的責任一推六二五,這樣的做法已不僅是可笑,甚至有些荒唐的意味。雖然一般的大學生已經成年,但從常識上來講,學生在校期間出現的事故,學校總是要承擔自己的一份責任,這一紙協定,似乎並不能徹底撇清學校的責任,只能留下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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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具備說服力的是,山東建大與2萬名學生之間簽訂的這份協定,並不是在學生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的,很多學生是出於無奈,甚至想出了互相簽名的應對之策。這種強簽的“生死狀”,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尚且不論,單單從道德層面來講,山東建大就丟了份。

相關評論

不可否認,高校是安全事故的高發地區,大學生處於人生的特殊時期,人生觀世界觀正在形成中,在這一特殊時期,偶爾出現傷人、自傷甚至自殺等事情也是有的,這些成為高校管理者的一個難題。這則訊息的一個跟帖也透露,該校不久前有一名學生跳樓,這也促使學校想出了“強簽生死狀”這一“高招”。
在擁有幾萬名學生的學校中,想徹底避免事故發生是不可能的,而事故的善後往往讓學校頭疼。如今家長和學生的維權意識增強,在涉及到學生安全的問題上,學校擁有的話語權日益減弱,這也讓很多學校對此有如履薄冰之感,以至生出許多削足適履的法子希望一勞永逸。不僅大學,在一些中國小,為了防止學生在校受傷,甚至取消了體育課。在這種背景下,山東建大出台“自殺協定”,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記者採訪

針對這個被稱為“生死狀”的協定,記者與山東建築大學校方和學生進行了面對面交流。
“生死狀”是否強制學生簽訂?
記者:學生們對“協定書”的哪些內容爭議比較大?
陳凱(大二學生,化名):讓大家最為不滿的是協定書的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第十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其中包括地震、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以及學生自殺、自傷等6項內容。第十一條則對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等4種情況發生的事故作出規定。
記者:山東建築大學在校學生兩萬多人,都簽自律協定了嗎?
趙明吉(山東建築大學學生工作處處長):大部分學生都簽了,具體數字目前還沒有統計。
李子軍(大四男生,化名):當時協定是班長發下來給大家的,也沒考慮那么多,既然學校讓簽,肯定有原因,就簽了。
記者:簽這樣的協定,是強制性嗎?
陳凱:我們專業有200多人,基本都簽了,而且代簽都不行,要自己簽。
楊先永(山東建築大學黨委宣傳部、統戰部部長):這是學校學生工作處開展的一項大學生安全教育活動。網路上有一種說法稱學校強制學生簽協定,這並不是事實,學校並沒有強制學生簽訂協定,也不會因為學生不簽協定處罰學生。
記者:怎么看學校讓學生簽這樣的協定?
李子軍:一些學生認為簽不簽協定,出了事,該學校承擔的責任學校不可能不負責。但還是有部分同學感覺不安,因為報紙曾多次報導一些學校推卸責任,讓人特別難受、特別寒心。
簽“生死狀”校方是否在逃避責任?
記者:學校為什麼要與學生簽訂這個“自律協定”?出於什麼考慮?
趙明吉:“自律協定”是學生工作處和學生簽訂的,目的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簽訂協定是安全教育的一項活動,學生可以參加,也可以不參加。
記者:有人質疑,“自律協定”有選擇性地摘錄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內容,只寫了學生的責任,而與學校相關的責任條款沒有摘錄,有逃避責任的嫌疑。
楊先永:這個“自律協定”的制定,純粹是以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學生安全意識為目的,它不是法律法規。如果真的出了責任事故,肯定不會按照這個協定來操作,國家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們怎么能逃避責任?學生是我們的孩子,我們比其他人更愛我們的學生,學校和學生不是對立面。
“生死狀”是否違反國家法規?
記者:山東建築大學與學生簽訂自律協定,從法律角度看妥當嗎?是否違法?
楊先永:網上所謂的“生死狀”言過其實,大家都關注的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完全是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原文,協定的精神和原則是符合法規的。
記者:引起爭議的這份“自律協定”會不會作廢?還沒有簽的是不是要繼續簽?
趙明吉:大多數學生還是擁護支持的,部分同學可能因為種種原因,有顧慮,這也可以理解。這只是一個活動,學生不簽,學校也不會強制學生簽。
楊先永:這次活動是由學生工作處發起的,至於會不會終止或者廢除,學校目前還沒有決定。當然,雖然這項工作的出發點是好的,但這樣工作的方式方法值得商榷,進行安全教育也可以通過其他更有效的措施,而不一定要用簽協定的方式。

專家點評

濟南京魯律師事務所主任郝紀勇: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體現了立法上的“過錯原則”,即如果校方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沒有,就不用承擔。既然主管部門已經有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學校方面再和學生簽訂這樣的協定,造成學生誤解“學校逃避責任”是必然的。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山東建築大學與學生簽自律協定是學生的權益受到了侵害的表現。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如何維護學生的權益?未來高校教育中,應把學生自治與學術自治一樣作為重要議題,納入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改革,讓學生成為平等權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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