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州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

膠州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是由膠州市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 協會接受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膠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和上級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的監督指導。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團結、教育、引導全市廣大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為發展社會生產力、振興膠州經濟和促進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膠州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
  • 地點:膠州市
  • 性質:協會
  • 類別:個體私營企業
任務,章程,

任務

協會的任務是:
(一)向會員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引導會員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作好會員的思想政治工作,開展社會主義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三)為會員提供生產經營、市場信息、法律諮詢等服務;組織會員開展技術、職業培訓及表彰、交流、洽談、考察等服務活動;
(四)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
(五)指導並協助會員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
(七)組織會員開展社會有益活動;
(八)完成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章程

膠州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章程
(2002年11月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經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同意,決定成立膠州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膠州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是由膠州市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
本協會接受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膠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和上級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的監督指導。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團結、教育、引導全市廣大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為發展社會生產力、振興膠州經濟和促進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協會的任務是:
(一)向會員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引導會員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作好會員的思想政治工作,開展社會主義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三)為會員提供生產經營、市場信息、法律諮詢等服務;組織會員開展技術、職業培訓及表彰、交流、洽談、考察等服務活動;
(四)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
(五)指導並協助會員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
(七)組織會員開展社會有益活動;
(八)完成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經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均可吸收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歇業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其會員資格即自然消失。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一)本協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有權對理事會成員提出質詢和罷免建議;
(四)有權要求協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五)參加協會組織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和規定;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組織形式
第九條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代表由民主協商,推薦產生。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本協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聘請本協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六)決定本協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條本協會的執行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三條每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由上屆理事會,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與本會有聯繫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負責人,可以推薦為理事,但不能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常務理事會;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由上屆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本協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配備工作人員,由秘書長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由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
第二十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在必要時可以增補。
名譽會長、顧問,因工作需要,屆中可以調整。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必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三)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經費主要套用於協會及會員的活動和權益性開支。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和上級協會的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的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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