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部、公安部、外交部關於在校學生短期出國持用因私護照有關事項的通知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對外交往的擴大,越來越多的在校學生走出國門,參加內容豐富的國際交流活動,這對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和對外交往能力的人才、提高我國教育的國際聲譽起到了積極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育部、公安部、外交部關於在校學生短期出國持用因私護照有關事項的通知
  • 所屬地區:國家
  • 屬性:法律法規
  • 分類:通知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新形勢的需要,促進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進一步發展,理順管理體制,參照國際通常做法,現就在校學生短期出國持用護照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在校學生短期出國是指各級各類學校的全日制學生出國參加政府間交流項目或者根據學校安排,出國參加國際會議、合作研究、訪問考察、培訓以及國際比賽、演出、夏(冬)令營等對外交往活動。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在校學生短期出國,原則上均持用因私護照。在校學生應持所在學校出具的同意出國的意見(未滿14周歲的兒童,還需提交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出國的證明),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審批、簽發護照。
三、在校學生短期出國開展文化交流活動的審批和申辦護照事宜,仍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文化部關於全國對外文化交流工作歸口管理辦法>的通知》(廳字[1993]30號)規定執行。
四、中小學生赴境外開展夏(冬)令營活動的審批和申辦護照事宜,仍按教育部、公安部《關於下放中小學生赴境外夏(冬)令營等活動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教外綜[1999]31號)規定執行。
五、對個別在校學生因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重要團組而確需持用因公普通護照出國的,應由所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因公短期出國人員的審批規定報批。經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和外交部領事司批准後,向學校所在地的頒發因公護照機關申請護照。
六、持因私護照的在校學生出國簽證由所在學校或者學生本人直接向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辦理。
七、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政策和規定,加強在校學生短期出國事項的管理工作,經常性地進行愛國主義、國際主義和自覺維護祖國榮譽的教育,嚴格外事紀律,增強安全意識,在保障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推進對外教育交流與合作的健康發展。
教育部 公安部 外交部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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