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和健康法案

職業安全和健康法案是1970年末,美國國會通過的最重要的安全立法。該法案陳述了企業應負損失控制的責任。它主要適用於1000以上員工 (但不包括自雇者)的私人僱主且從事州際商業營業者。特別聯邦立法的企業則不適於該法案的要求。該法案最重要的目的是令勞工部能建立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標準並監督企業執行。

該法案要求企業僱主在如下各方面應設定合乎最低要求的標準: ①工作環境; ②職業健康和環境的控制措施; ③個人防護設備;④醫療自助措施; ⑤火災防護措施等,如不合乎法案所要求的最低標準,則予重罰。美國危險管理的蓬勃發展是設立該法案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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