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春玉

聶春玉

聶春玉,男,漢族,1955年7月生,山西省侯馬市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研究員,1973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10月參加工作。曾任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6年10月19日,聶春玉受賄4458餘萬一審獲刑1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聶春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西侯馬
  • 出生日期:1955年7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 入黨時間:1973年8月
  • 參加工作:1976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免職,雙開處分,立案偵查,開庭審理,一審被判,

人物履歷

1973.09--1976.10,在阜新礦業學院(現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地測系測量專業學習。
1976.10--1980.05,中共侯馬市委宣傳部幹事、中共侯馬市委辦公室秘書。
1980.05--1981.08,共青團侯馬市委副書記;
1981.08--1984.03,侯馬市高村公社黨委常委、副主任。
1984.03--1992.09,山西省委政研室幹事、工業處副處長、地縣處處長;
1992.09--1997.01,山西省委政研室副主任。
1997.01--2000.10,山西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兼產業化辦公室主任。
2000.10--2001.05,山西省政府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黨組書記;
2001.05--2003.01,山西省政府改革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黨組書記。
2003.01--2004.02,中共呂梁地委副書記、呂梁地區行政公署專員;
2004.02--2006.02,中共呂梁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02--2011.01,呂梁市委書記;
2011.01--2013.02,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統戰部部長。
2013.02--2014.08,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中國共產黨山西省第十屆委員會常委。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4年08月23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山西省委常委、秘書長聶春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職

2014年08月28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山西省委常委、秘書長聶春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2014年09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的審查報告,確認聶春玉的代表資格終止。

雙開處分

2015年02月03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山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聶春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聶春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收受禮金禮品;與他人通姦。
聶春玉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聶春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與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02月0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山西省委原常委、原秘書長聶春玉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開庭審理

2016年3月24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省委秘書長聶春玉受賄一案。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聶春玉利用其擔任中共呂梁地委副書記、呂梁地區行署專員,中共呂梁市委副書記、市長,中共呂梁市委書記,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統戰部長,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和企業發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37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458萬餘元。
聶春玉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擇期宣判。

一審被判

2016年10月1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聶春玉受賄案,對被告人聶春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百萬元;對聶春玉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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