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產承包責任制

聯產承包責任制

聯產承包責任制,全稱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的由生產任務承擔者對其生產成果負責並按產量或產值計算勞動報酬的一種生產責任制。始於20世紀50年代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時期,文化大革命中遭批判禁止,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得到恢復並獲得發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摒棄了以前農民公社的落後方式,大大提高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產承包責任制
  • 外文名: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 恢復時間:十一屆三中全會
  • 產生時期:20世紀50年代
承包制簡介,由來,歷史原由,政策支持,改革歷程,土地改革,土地集體化,人民公社運動,開始實行,具體內容,實質,與土改區別,主要特點,優點,缺陷,權力尋租,農戶規模小,阻礙市場配置,土地承包期限,構想,意義,

承包制簡介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國大陸在農村推行的一項重要的改革,是農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轉折,也是現行中國大陸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最初在安徽鳳陽的小崗村試點。“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大陸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於農村改革,農村改革的標誌為“包產到戶(分田到戶)”即後來被稱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俗稱“大包乾”)。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指農戶以家庭為單位向集體組織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形式。其基本特點是在保留集體經濟必要的統一經營的同時、集體將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承包給農戶,承包戶根據承包契約規定的許可權,獨立作出經營決策,並在完成國家和集體任務的前提下分享經營成果、一般做法是將土地等按人口或勞動力比例根據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分給農戶經營。承包戶和集體經濟組織簽定承包契約。

由來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最基本的資源,人類將長期繼續在土地上生存和發展。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威廉·配第曾經說過: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土地有保障功能、發展功能,尤其對於我國廣大的農民來說,土地是他們的命根子。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中國國內社會動盪,生產力始終沒有得到恢復。由於文革時期的土地制度嚴重影響農業生產。
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18位農民簽下“生死狀”,將村內土地分開承包[1]。開創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先河。當年,小崗村糧食大豐收。
該“生死狀”現藏於中國國家博物館。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一個重要開始。(1)包乾到戶。各承包戶向國家交納農業稅,交售契約定購產品以及向集體上交公積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餘產品全部歸農民自己所有。(2)包產到戶。實行定產量、定投資、定工分,超產歸自己,減產賠償。絕大部分地區採用的是包乾到戶的形式。

歷史原由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鳳陽縣鳳梨公社小崗村西頭嚴立華家低矮殘破的茅屋裡擠滿了18位農民[1]。關係全村命運的一次秘密會議此刻正在這裡召開。這次會議的直接成果是誕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乾保證書。其中最主要的內容有三條:一是分田到戶;二是不再伸手向國家要錢要糧;三是如果幹部坐牢,社員保證把他們的小孩養活到18歲。在會上,隊長嚴俊昌特彆強調,“我們分田到戶,瞞上不瞞下,不準向任何人透露。”1978年,這個舉動是冒天下之大不韙,也是一個勇敢的甚至是偉大的壯舉。
1979年10月,小崗村打穀場上一片金黃,經計量,當年糧食總產量66噸,相當於全隊1966年到1970年5年糧食產量的總和。
從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來,在關於農村的文字中,“包產到戶”是個出現頻率很高的辭彙,也是常被質疑和批判的。即使在小崗村獲得豐收的1979年,批評“包產到戶”的聲音也是不絕於耳。
1980年5月31日,鄧小平在一次重要談話中公開肯定了小崗村“大包乾”的做法。當時國務院主管農業的副總理萬里和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對這一舉動表示的支持傳達了一個明確的信息:農村改革勢在必行。
1982年1月1日,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個關於農村工作的一號檔案正式出台,明確指出包產到戶、包乾到戶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此後,中國政府不斷穩固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鼓勵農民發展多種經營,使廣大農村地區迅速摘掉貧困落後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中國因此創造了令世人矚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養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蹟。

政策支持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轉《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指出農村實行的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乾到戶、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1983年中央下發檔案,指出聯產承包制是在黨的領導下我國農民的偉大創造,是馬克思主義農業合作化理論在我國實踐中的新發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舉行的中共十三屆八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決定》提出把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製作為我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基本制度長期穩定下來,並不斷充實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作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鍋飯”的舊體制。而且,隨著承包制的推行,個人付出與收入掛勾,使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大增,解放了農村生產力。

改革歷程

土地改革

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為農民土地所有制。農民既獲得了土地所有權,也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這次改革大大解放了生產力,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但是改革是以國家行政手段而非市場手段推行的,造成了貧富差距拉大,不符合我國當時的國情。

土地集體化

1955年的土地集體化,變土地的農民個人私有為集體所有,實行統一經營,按勞分配,取消土地報酬。農民既失去了土地所有權,也失去了經營權。這種所有制的經營方式,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受到挫傷,生產力也遭到破壞。

人民公社運動

1958年至1960年的“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將土地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集體所有制變更為人民公社所有制,並由1962年9月27日黨的八屆十中全會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將這種土地制度在全國範圍內確定下來。農民完全喪失了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在實行這種土地制度期間,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買賣,不利於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

開始實行

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其顯著特點是“集體所有、分戶經營”,講土地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開來。為保障農民的土地經營權,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1986年6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使這一制度更加明確,它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法律規定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這種土地制度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的性質,只是將土地的所有權、經營權分開了。但在當時,對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解決農民的溫飽問題來說,的確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具體內容

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經營體制是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包方,以家庭為承包主,以承包契約為紐帶而組成的有機整體。通過承包使用契約,把承包戶應向國家上交的定購糧和集體經濟組織提留的糧款等義務同承包土地的權利聯繫起來;把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提供的各種服務明確起來。
絕大部分地區採用的是包乾到戶的形式。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主要實現形式。主要生產資料仍歸集體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實行按勞分配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集體和家庭有分有合。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在黨中央的積極支持和大力倡導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在全國推開,到1983年初,全國農村已有93%的生產隊實行了這種責任制。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沒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生,統分結合,雙層經營,既發揮了集體統一經營的優越性,又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是適應我國農業特點和當前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種較好的經濟形式。

實質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質是打破了人民公社體制下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舊的農業耕作模式,實現了土地集體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確立了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經營的新型農業耕作模式。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特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歷史選擇,該種農業生產組織形式與傳統的農業生產組織方式(大集體時期)相比具有較大的進步,在改變農村經濟格局的同時,奠定了經濟發展和後續改革的基礎,調動了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為我國農民脫貧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動了農業生產的快速發展,極大地改變了我國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被鄧小平同志譽為中國農村改革與發展的“第一次飛躍”。

與土改區別

土地改革是把土地分給農民,實行類似封建社會的小農經濟,本質上還是封建主義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給農民,農民承擔一定的義務,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的,農民只有經營權使用權,本質上屬於社會主義的。
人民公社化運動給農業發展帶來消極後果:
農村人民公社化運動是在“大躍進”中發展起來的。它的特點是“一大二公”。即規模大(一般為兩千戶左右)、公有化程度高。權力過分集中,基層生產單位沒有自主權,生產中沒有責任制,分配上實行平均主義,這極大地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使“左傾”錯誤嚴重地泛濫開來,造成國民經濟比例嚴重失調,是導致1959年~1961年嚴重困難的主要原因。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農村改革,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產對農業生產的積極影響:
研究表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對農業生產的影響是一次性的突發效應,到1984年全國範圍內都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這種制度變遷的衝擊已經釋放完畢。另外,農業的發展和農村市場化政策的逐步實行,使得農村非農就業機會增加,勞動力加速從種植業向非農產業轉移。1978—1984年中國農產品產值以不變價格計算增長了42.23%,其中46.89%歸功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取代集體耕作制度的體制改革。

主要特點

中國農村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發揮了集體的優越性和個人的積極性,既能適應分散經營的小規模經營,也能適應相對集中的適度規模經營,因而促進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以及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提高了廣大農民的生活水平。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中國將繼續長期穩定並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依法保障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
農戶在承包期內可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善流轉辦法,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按照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征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式。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征地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途管制,及時給予農民合理補償。
“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具體體現在集體和農戶的兩個經營層次。集體在經營中的作用主要在土地發包,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等,農戶則成為基本的生產經營單位。“統”和“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關係。其中,集體經濟組織是雙層經營的主體,承包家庭經營是雙層經營的基礎,離開了其中任何一方,聯產承包責任制就不能成立,雙層經營體制就不存在。可以這樣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如果離開了集體經濟組織,離開了“統”的功能的發揮,家庭承包就失去了主體,家庭經營實質上就成為個體小農經濟,偏離了農業的社會主義方向;如果離開了承包家庭的分散經營,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就不能得以充分發揮,農業集體經濟就失去了活力,集體經濟的優越性也就不能發揮。

優點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變了我國農村舊的經營管理體制,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
第一,就全國來說,農業發展水平比較低,主要是手工勞動,因此不適合大規模的經營,而將經營的單位劃小到家庭,同這種手工勞動的生產水平相適應。
第二,原來那種大規模經營下的集體勞動(改革前農村以生產隊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農民評工記分年終分配)對每個人的勞動數量、質量很難準確統計,因而必然是平均主義的“大鍋飯”,而以家庭為經濟單位可克服乾多乾少一個樣的平均主義。
第三,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是動物、植物等生命體,勞動對象的這種特性要求勞動者有更強的責任心,以家庭為經營單位有助於這種要求的實現。所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得以蓬勃發展。

缺陷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現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邊際效用急劇遞減,已呈現出許多問題:
農村土地產權不明晰
現行的農村土地所有制結構是在1962年實行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上確定的。“三級”即“組,村,鄉”。從法律上看界限十分清楚,但具體到實踐中,卻無法操作。
首先,鄉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事實上不存在。政社合一的體制廢除後,無論是在法律規定中還是事實上都不存在所謂的鄉農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個代表鄉農民集體的組織或機構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這樣,法律規定的鄉農民集體所有,實際上是無人所有。鄉政府作為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上不可能成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但由於存在著上述無人所有的缺陷,使鄉政府對土地的管理職能與所有權合二為一,集體土地事實上成了國有土地。[1]其次,村民委員會也不能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農村民眾性自治組織,因而,它不能成為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最後,村民小組也不能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因為在家庭承包責任制後,村小組的組織基本上解除了,通常只有一個村民小組長充當類似行政村聯絡員的工作,況且村民小組僅僅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是一級集體組織,因而它也不能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代表。
從理論上來講,農村集體擁有法定所有權,集體應當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在客觀事實上,我國的集體所有權是一種不完全的權利,農民集體所有權的最終處分權屬於國家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利益得不到保障。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最終處分權和部分經營收益屬於國家。

權力尋租

2003年3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流轉權和繼承權,以此來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但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徵用農民的土地時,土地承包契約就成了一紙空文。由於土地權屬不清,管理體制不健全,征地制度不規範。
另外,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分戶經營”之後,國家對農村土地經營的大部分控制權下放給了農村各級基層政權,基層幹部掌握著土地發包、調整地價、決定費用收取和宅基地分配等權力,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和能力,就使得鄉村幹部容易濫用權力,以權謀私;同時,作為土地轉讓價值的土地補償費,無法由集體成員的農民直接支配,而被各級基層政權截留,導致了類似其他集體財產的所謂“人人所有,人人無權”的現象,極大的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農戶規模小

自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基本上按現有人口平均分配,把整塊土地分割成許多小塊分戶經營,田埂、溝堰占了不少耕地。由於耕地面積狹小,農民還在沿用傳統手工勞動工具,機械化大生產既不合算,也不可能,生產效益低下。這既不利於農業生產規模的擴大,也不利於分工的發展,更不利於農業技術的進步。超小規模的家庭經營使中國農村經濟帶有濃厚的小農經濟色彩,使我國農業生產長期滯留在半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階段,導致農產品成本過高,缺乏市場競爭力,經濟效率低下。隨著中國加入WTO,外國農產品憑藉其價格優勢大舉進入中國市場,中國農業將由於自身的低效率而受到強烈衝擊,農業發展將面臨更大的挑戰。

阻礙市場配置

家庭承包責任制對土地使用權的劃分,使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產生了戀土情節,農民不僅把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解決生活資料的來源,而且當作應付從事不穩定的非農產業帶來的風險的一種手段。[4]加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保障、生活福利保障和傷病養老保障等功能,許多農民即使已經從事了非農產業也不願放棄土地占有權,寧願粗放經營或拋荒。我國大多數農戶經營的土地面積在0.5公頃以下,而世界上中等收入以上的國家平均每個生產單位的面積是76.5公頃。我國人均農用地資源高度缺乏,而一些種田能手也為取得規模效益而希望得到更多的土地。換句話說,承包制使許多農民不能真正離開土地,安心從事非農產業;另一方面,又使得安心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不能通過擴大生產面積取得規模效益。因此,承包制既阻礙了廣大農民真正從土地上解脫出來,又阻礙了農業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土地承包期限

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變,當時許多第一輪承包契約尚未到期,即使是1984年簽訂的契約也要1999年才能到期。但中央在1993年又提出再延長承包三十年,並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003年3月啟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也重申了“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在此基礎上規定“承包契約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百年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離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24條)並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且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契約”(26、27、35條)。
中央政策的意圖完全是基於農民的整體利益考慮。三十年承包期不變的設計者以為這一“定心丸”吃下去後,農民便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長期不變的信心增強,從而增加投資意願。然而結果並非制度設計者所預料的那樣,農民依然沒有增加投資,很多農民依然生活在貧困線以下,農民的生存狀況並沒有得到大的改善。農民認為不肯投資原因非常簡單,種田太不划算, 與承包期的長短沒有太大的關係中央三令五申要為農民減負,取消農業稅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減負”確實在一些地方得到了實現,許多農民每年幾十元。但是,農民們依然貧困,全國依然又那么多的貧困村,貧困縣,每年依然有越來越洶湧的“民工潮”。如果政府不能從根本上,從制度層面上解決種田不賺錢的現實問題,解決農民的貧困問題,光依靠延長承包期是不管用的。

構想

針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度的立法缺陷,理論界對農村土地所有制度的改革進行了探討。在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權屬確定上有三種不同的思路:
第一種:是改革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實行土地農民私有化,實現生產力條件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統一。
第二種:是依然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在“兩權分離”的基礎上,又將使用權分離為承包權和經營權,農戶以承包權入股參與經營和分配。
第三種:是廢除農村集體所有權,實行土地的國有化。

意義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根本上體現了農民與生產資料的直接結合的關係。而這一直接結合的特殊形式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題中應有之意。馬克思認為,“不論社會生產形式如何,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始終是生產的要素……凡要進行生產,就必須使它們結合起來,實行這種結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會結構區分為不同的經濟時期。”在階級社會里,生產資料私有制,決定了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分離。作為階級社會最後社會形態的資本主義社會也是如此,也恰是資本主義私有制規定著的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分離,使資本主義的生產社會性與資本主義私人占有形式之間的基本矛盾不斷激化,導致了一次又一次的資本主義社會的全面危機。也正是為了解決資本主義的基本矛盾,馬克思、恩格斯從無產階級的利益要求和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出發,提出了以社會主義公有制代替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科學構想。恩格斯指出:“私有制必須廢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生產工具和按共同協定來分配產品。”顯然,恩格斯所闡述的作為對資本主義的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分離否定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就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直接結合的公有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民緊緊地與土地直接結合在一起。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本質上是社會主義農村公有制的實現形式。1962年,在北戴河召開的中央工作會議期間,毛澤東為陶鑄和王任重在廣西龍勝調研基礎上,寫的關於實行產量責任制的報告,作了“問題的提出是馬克思主義的,解決問題的方法,也是馬克思主義的”的批示。毛澤東也曾經認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社會主義性質的。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解放了我國農村的生產力,開創了我國農業發展史上的第二個黃金時代,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優越性。糧食總產量從1978年的6095億斤,增至1984年的8146億斤。我國農業以占世界7%的耕地養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農業的發展也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而且,由於利益的內在推動,使家庭承包經營,“不僅適應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傳統農業,也能適應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生產手段的現代農業”,從而推動我國農業的現代化。總之,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提出長期穩定農村基本政策的方針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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