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帶管轄

聯帶管轄

聯帶管轄是審判管轄權的分類之一,指為便於案件及時合法審結,將多個互有關聯的獨立訴訟劃歸同一法院管轄並審理。例如我國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即由原審判庭合併受理。

我國刑事訴訟領域未單獨設立聯帶管轄制度,但2012年《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為關聯案件的併案處理提供了具體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關聯管轄的過度適用可能導致異地管轄泛化。

當事人若對關聯管轄權有異議,可依法定程式提出。

2012年《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併案處理的情形,成為關聯案件管轄的重要規範。

關於共同訴訟管轄確定、關聯管轄權確定及民事訴訟牽連管轄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帶管轄
  • 定義:審判管轄權的分類之一
  • 優勢:減輕訴累
    節約司法資源
    一次性解決糾紛
    避免矛盾判決
基本含義,基本特徵,套用,影響與爭議,

基本含義

聯帶管轄,又稱合併管轄或牽連管轄,是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一併管轄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其實質是法院基於案件間的牽連關係,取得其原本無管轄權的其他案件的管轄權。
在刑事訴訟中,合併管轄主要針對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以及犯罪存在關聯等情形,旨在節約司法資源、查明案件事實。
在民事訴訟中,合併管轄是訴訟主體的合併或訴訟客體的合併,屬於法院的司法行政或訴訟指揮許可權,其目的在於減輕當事人和法院的訴累,有利於糾紛的一次性解決。

基本特徵

聯帶管轄在程式上的主要特徵包括管轄對象是數個存在關聯的獨立之訴,應有多個訴訟標的。其適用屬於法院的司法行政或訴訟指揮許可權,可由當事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決定,最終由法官裁定。合併之訴一般為可分之訴,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進行訴的分離。其目的在於減輕訴累、節約司法資源、一次性解決糾紛並避免矛盾判決。
在民事訴訟中,普通共同訴訟要求受訴法院需對各訴訟標的均具有管轄權,方能對全案行使管轄權。固有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中屬於連帶責任類型的案件,原則上對任一訴有管轄權的法院即對全案具有合併管轄權。但當各訴之間存在主從或先後關係時,應根據主位優先原則由主位或先位之訴確定全案管轄。
在刑事訴訟的關聯管轄中,確定管轄權時犯罪地是關鍵因素,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若被告人居住地更適宜審判,也可由其管轄。當管轄權存在爭議或原定法院管轄不適宜時,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需進行審查並作出移送或駁回的裁定,對裁定不服可抗訴。

套用

聯帶管轄(或稱合併管轄、牽連管轄)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都存在,但具體適用的情形又有所差異。
民事訴訟中的合併管轄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情形包括:同一原告基於不同民事法律關係或者不同事件對同一被告增加訴請時的合併管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就本訴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請求權而提出的第三人之訴時的合併審理;被告提出反訴時的合併管轄;以及普通共同訴訟時的合併管轄。
刑事訴訟中的合併管轄(常稱為併案處理)主要依據《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適用於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以及多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情形。適用的主要情形還包括同一犯罪主體實施了兩個以上犯罪,或者同一犯罪涉及兩個以上犯罪主體,或者涉及兩個以抗訴訟客體的案件,合併由一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具體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合併管轄等。
行政訴訟中的合併管轄情形主要包括:當事人因同一行為同時違反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法規並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主體處理,受處理人均不服而起訴的;幾個當事人對行政主體就同一事實對他們分別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而分別起訴的;訴訟過程中被告發現原告有新的違法行為而進行處理,原告對新的處理決定不服又起訴的;以及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又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的。
在監察調查與司法程式銜接中,對於共同職務犯罪、行賄犯罪等關聯犯罪案件,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時一般應當由受理主案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下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遵循“隨主案確定管轄”的銜接原則。

影響與爭議

聯帶管轄制度的設計初衷與積極影響在於,旨在減輕當事人和法院的訴累,避免不必要的財力、物力的浪費;有利於糾紛的一次性解決,更重要的是避免針對同一法律事實或關聯事實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
然而,在實踐中,關聯管轄存在被過度適用的風險,可能導致異地管轄泛化。部分案件將關聯管轄異化為“一管到底”的模式,不區分是否有利於查明事實、便於訴訟,也不考慮管轄地的適宜性與意願,強行對本可分案處理的案件併案處理。在刑事司法領域,對於跨區域犯罪的併案處理,其合法性存在爭議。核心分歧在於對《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併案處理條款的理解是否應作擴大化解釋。一種觀點認為,為節約司法資源、查明事實,可進行併案處理;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在刑事訴訟法無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應嚴格解釋相關規定,避免因違法併案而導致地域管轄錯誤。
當案件當事人對聯帶管轄的適用提出異議時,可依據相關程式法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後,若認為異議成立,則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若不成立,則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抗訴。若不同法院之間就關聯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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