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FG公司訴剛果(金)案

2008年,剛果民主共和國(下稱剛果)向中國中鐵公司(國有公司)提供開礦權,換取後者於剛果投資大量基建,卻遭一美國基金公司以剛果債主身分,要求截取中國中鐵1.02億美元(約8億港元)基建投資費抵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FG公司訴剛果(金)案
  • 時間:2010年
  • 事件:向中國中鐵公司提供開礦權
  • 換取:中國中鐵公司於剛果投資大量基建
案件背景,案件意義,案件發生過程,

案件背景

剛果民主共和國(下稱剛果)向中國中鐵提供開礦權,換取後者於剛果投資大量基建,卻遭一美國基金公司以剛果債主身分,要求截取中國中鐵1.02億美元(約8億港元)基建投資費抵債。剛果以「絕對外交豁免權」阻止基金公司追債,去年遭抗訴庭裁定敗訴,剛果不服向終院抗訴,要求終院就外交豁免權提請人大釋法。若終院同意提請人大釋法,將是香港回歸以來法院首次主動提請人大釋法。過去3次人大釋法包括99年居港權、04 年特首及立法會選舉辦法及2005年補選特首任期,均由特區政府或人大主動提出釋法,從未由終院主動提出釋法。
2011年 6月8日,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決定就美國FG公司訴剛果(金)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這是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第一次提請釋法,

案件意義

案件意義重大,主要有兩個,一是對於中國國企對外投資有重要指導意義,因為國企對外投資最好的途徑是購買能源,而肯賣能源的國家多半是負債的不已開發國家,債主往往是西方已開發國家,如果美國公司勝訴,則剛果(金)賣資源給中國國企的積極性將受到打壓。二是本次香港特區終審法院主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對於香港司法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

案件發生過程

剛果一方認為,提供礦產予國營的中國中鐵,以換取中國中鐵於當地投資大量基建,包括高速公路、機場、醫院及公營房屋等,這屬兩個主權國的國家行為,根本不容香港法院作出裁決。觀點獲高院原訟庭法官芮安牟接納,原審時剛果獲判勝訴,令美國基金公司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不能向中國中鐵討債。
但剛果於原審時提出,即使主權國的國家行為說法不成立,剛果在港也享有「絕對外交豁免權」,即主權國於香港法院獲無條件豁免,令剛果毋須還債。此說法引來律政司加入訴訟,而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亦三度去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支持剛果的說法,指中央政府奉行絕對外交豁免權。惟稍後抗訴庭堅持本港沿用普通法制度,有關交易不能得到絕對外交豁免,以2比1推翻剛果勝訴判決。
剛果抗訴至終審法院,由於首席法官馬道立的妻子、抗訴庭法官袁家寧曾審理該抗訴案,故馬道立須避席,改由另一位終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案件。
代表剛果的資深大律師Barrie Barlow指出,外交部已3次明確指出中央政府奉行絕對豁免權,香港有責任與中央政府保持一致,免損國際關係。惟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指出,外交部在每級法院作出裁決前,均發出一封信件重申立場,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應作出獨立裁決。
根據《基本法》第13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第19條則指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在有需要時,法院應取得行政長官請示中央人民政府後發出的證明檔案,以檔案內容作判案依歸。
終審法院依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釋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1年8月26日作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終審法院於2011年9月8日判決剛果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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