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統一(適應)的原則,是指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的所犯罪與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和接受的刑事處罰應當統一的原則,是立法司法現代化,文明化的體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 外文名: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 條件:是指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
  • 意義:是立法司法現代化,文明化的體現
  • 含義: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
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在分析罪重罪輕
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
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
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由此可見,刑罰的輕重不是單純地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相適應,而且也與犯罪分子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即在犯罪與刑罰之間通過刑事責任
這箇中介來進行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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