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殘

繳殘亦稱“退引”。按引行鹽以來的一種定例。始於宋代。在一定時段內,因各種原因會有一些引單未能行鹽,即殘引。為防止發生重照之類的弊端,官府規定必須限期繳納殘引,稱作繳殘。至清代,各州縣實行按季造冊之法,將殘引申繳運司,鑿孔貯庫,匯解戶部查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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