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法院是英國、美國等國家按行政區域設立的地方法院,英國稱為“郡法院”,美國則譯為“縣法院”。英國郡法院依據1846年《郡法院法》設立,作為英格蘭和威爾斯基層民事法院,主要審理小額債務、遺囑繼承等簡單民事案件,實行法官獨任審判,不服判決可抗訴至抗訴法院民事庭。美國縣法院僅在20個州設立,管轄權因州而異,多數僅受理特定類型案件,通常採用陪審團制度。
英國郡法院通過《1990年法院與法律服務法》取消民事案件管轄金額限制,現管轄全部一審民事案件,適用獨任制審理的案件約占全國民事訴訟的85%。2023-2024年度推行數位化改革,對標的額不高於25000英鎊的案件實施端到端數位化處理,並引入調解前置程式減少案件積壓。美國縣法院在家庭法等領域審理涉及憲法權利與州權關係的案件,如特羅賽爾訴格蘭維爾案經四級法院審理最終由聯邦最高法院裁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郡法院
- 釋義:英國、美國等國按行政區域設立的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