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政府採購

緊急政府採購

緊急政府採購是指在如抗災搶險、疫情緊迫、戰時動員、急需所需要的貨物和設備等緊急狀態下,為完成急迫任務而進行的政府採購活動。 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方式以公開招標為主,但也允許採用其他採購方式,如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單一來源方式採購、詢價採購、其他採購方式。

特點,方式和程式,防範和監督,

特點

一是採購任務緊與採購要求高的矛盾。緊急政府採購活動常常關係到一些國家安全或人民財產生命安全的緊急事件,它要求採購時間務必要緊縮,採購程式也要緊湊且簡單。但採購時間短和採購程式緊並不代表著對政府採購對象要求降低,恰恰相反,由於緊急政府採購自身目的的重要性,它對採購對象的質量等指標要求也是很高的。
二是採購部門單一與供應商多元化的矛盾。緊急政府採購活動由於其特有的目的性和緊迫性,採購主體一般是單一的,而無法像其他採購項目那樣進行有計畫的大批量集中採購以提高採購效益。緊急政府採購的供應商往往不是單一的某個供應商,這一是由於緊急政府採購的對象不一定是某種特殊商品所造成,這樣一來就為緊急政府採購的最後選擇出了一個難題。
三是採購方法多變與採購行為規範化的矛盾。緊急政府採購活動由於其時間的緊迫性,採購中心會根據採購時限的要求有選擇地利用相應的採購方式。但近年來隨著我國採購法規建設的加強,《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規的出台,一方面加強了採購活動的規範性,提高了採購活動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可能僵化採購模式,遲滯採購活動的開展。

方式和程式

對於緊急政府採購,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單一來源方式採購、詢價採購這三中方式較為合適,而且也沒有違背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規定 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採用詢價方式採購。針對緊急政府採購多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採購等採購方式的特點,緊急政府採購的程式關鍵在於對供應商的管理和供應商的選擇。政府採購供應商評價選擇管理的具體步驟有以下幾步:
一是採購中心建立供應商選擇領導小組,並組建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採購經驗的供應商評估機構;
二是選擇適當的決策方法;
三是建立供應商誠信體系和評價系統;四是選擇誠信等級高的供應商參與政府緊急採購。而其中最為關鍵和複雜的就是供應商選擇方法的確定和運用。我覺得只有建立供應商誠信體系和評估系統,才能比較客觀和有效地選擇出合格的供應商參與緊急政府採購。另外,政府緊急採購也可以嘗試採用公開選擇定點供應商的方式,也就是用公開的方式選擇幾個供應商,作為日常貨物、工程或服務的供應商,以滿足採購實體日常的需要。在採購初期實行公開選擇定點供應商制的好處是:從採購實體來講,可以及時滿足採購實體的需要,特別是滿足那些由於不可預見的應急採購事項。從採購機構來講,可以減少其工作強度,使其從日常煩瑣的事物中解脫出來,以便騰出更多的時間從事市場調查和政府採購事業謀劃。由於有了比較固定的供應商,可以減少以往的重複招標帶來的不必要費用開支,達到節約資金的目的。從供應商來講,其通過公開形式被確定為供應商後,不僅有了比較穩固的最大購買者,節約了大量的促銷費用,而且政府採購中心能及時結賬,避免了債務拖欠,大大地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同時由於自己能夠作為政府緊急採購定點的供應商,提高了本企業的知名度和信譽度,因此,也必然帶來相應的市場效應與效率。

防範和監督

緊急政府採購的順利進行,除了要有科學可行的方法以外,還要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對供應商進行激勵風險控制。一要充分發揮供應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搞好貨物、設備供應工作,切實保證政府採購任務的完成 ;二要防止緊急政府採購過程中供應商的不軌行為,預防一切對預算單位、對社會可能造成的不確定性損失和風險。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控制:
(一)建立穩定可靠的供應關係  緊急政府採購供應商管理應建立在平時供應商管理工作的基礎之上,業務採購部門可以通過平時對供應商情況的全面掌握,在緊急關頭科學準確地對供應商的工作能力作出評估,以便領導進行正確的選擇。建立穩定可靠的供應關係,一要對平時採購工作的開展進行詳盡的記錄,並對其中的關鍵數據,如產品合格率、交貨準時率、售後服務等進行科學的分析,對供應商的業績進行量化和誠信評級,確定優先選擇對象 ;二是在平時就有針對性地選擇部分業績優秀的誠信供應商進行業務輔導,共同設計規範相互之間的作業協調關係,制訂緊急政府採購作業手冊和規章制度,並在管理、技術、質量保障等方面進行輔導和協助,這樣便可在緊急狀態下確保優先供應、高效供應和高質量供應,儘量避免緊急採購風險的發生。
(二)建立數據化政府採購供應商決策系統  隨著電子商務在政府採購實踐中的運用與發展,建立數據化的政府採購供應商決策管理系統已經成為可能,這便可為緊急政府採購提供更為便捷、科學和全面的決策輔助。數據化政府採購供應商決策管理系統的架構可包括以下五個部分 :一是供應商資料文檔,該子系統的功能主要是提供供應商的基本資料,包括建立供應商基本資料、查詢供應商目錄以及供應商資料查詢等;二是採購作業系統,包括申報表、採購簽報表以及採購狀況查詢等;三是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的契約系統,包括契約的簽定、金額以及採購資料的查詢;四是貨物設備驗收處理作業系統,包括交貨驗收、進貨檢驗、退貨處理,及收退記錄查詢等;五是採購管理作業系統,包括供應商交易狀況,供應商政府採購績效分析,供應商採購統計排行表,貨物設備採購單價變動表等。
(三)建立強有力的監督管理體系  緊急政府採購由於其要求高、任務急、時間緊,很容易造成政府採購供應商選擇過程的混亂或無序,從而降低採購效益,甚至滋生違法亂紀。搞好緊急政府採購中的監控,具體應完善以下幾種制度:一是選擇計畫制度。對於進行供應商選擇的負責人員,應當在進行選擇之前列出選擇計畫,並上交有關監管部門,經其批准後作為供應商選擇的參考和最後檢查的依據。二是採購評價制度。這主要是指對採購業務員的業績的評定。通過相應的量化評定,可對採購人員的具體行為進行考核提供詳細依據,同時也可為緊急採購監督控制提供信息支持。三是緊急政府採購標準化作業制度。通過編制一個詳細的緊急政府採購作業操作手冊,對緊急政府採購流程進行規範,規定採購人員的許可權範圍,既能為採購行為提供具體的依據,又能實現對採購行為的全程監控。四是請示匯報制度。緊急政府採購的操作具有較大的彈性,作業過程中可能出現一些超出業務採購部門許可權範圍的事情,這就需要通過必要及時的請示匯報,確保採購活動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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