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遊虛擬貨幣

網遊虛擬貨幣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衝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遊虛擬貨幣
  • 外文名:The net tours the ideal money 
  • 納入時間:2009年06月26日
  • 例子:Q 幣
定義,虛擬貨幣種類,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管理政策,使用範圍,企業責任,

定義

網遊虛擬貨幣(Network of virtual currency)。
網遊虛擬貨幣是指由網遊運營企業發行,遊戲用戶使用發行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式之外,以電磁方式存儲與遊戲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遊虛擬貨幣用於兌換髮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範圍、指定時間內的網遊服務,表現為網遊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卡等形式。

虛擬貨幣種類

如果不算上銀行系統的電子貨幣網路虛擬貨幣大致可以分為:
第一類是大家熟悉的遊戲幣。在單機遊戲時代,主角靠打倒敵人、進賭館贏錢等方式積累貨幣,用這些購買草藥和裝備,但只能在自己的遊戲機里使用。那時,玩家之間沒有“市場”。自從網際網路建立起門戶和社區、實現遊戲聯網以來,虛擬貨幣便有了“金融市場”,玩家之間可以交易遊戲幣。
第二類是入口網站或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使用最廣泛的當屬騰訊公司的,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QQ秀等增值服務。

申請條件

(一)“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二) “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需符合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
(三)“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 需符合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

申請材料

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申請材料
1、已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提交下列檔案:
(1)申請書;
(2)申請表;
(3)《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原件;
(4)業務發展報告(需包括網路遊戲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範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2、未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提交下列檔案:
(1)申請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所需的材料;
(2)申請表;
(3)業務發展報告(需包括網路遊戲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範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企業申請材料
1、已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提交下列檔案:
(1)申請書;
(2)申請表;
(3)《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原件;
(4)業務發展報告(需包括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2、未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提交下列檔案:
(1)申請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所需的材料;
(2)申請表;
(3)業務發展報告(需包括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管理政策

經中國人民銀行會簽同意,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隨著網路遊戲的迅速發展,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廣泛套用於經營服務之中。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使用範圍缺少限制等現象比較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通知》著眼於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力求解決當前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是首次明確了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適用範圍,對當前網路遊戲虛擬貨幣與遊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以適應網路遊戲市場發展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二是加強主體管理,規範市場行為。《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同時對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衝擊。
三是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明確企業責任網路遊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式處理。對從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都做出了一系列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四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禁止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五是充分利用現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溝通協調,規範市場秩序、保障網路遊戲產業的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防止和打擊利用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違法犯罪行為。

使用範圍

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兌換髮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企業責任

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對網遊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要求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網遊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業務。
嚴打網遊賭博行為
目前,某些網遊產品利用虛擬貨幣,採取抽籤、押寶、隨機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網遊道具,或虛擬貨幣,造成了不良影響,《通知》指出將禁止上述行為。
《通知》表示,將對利用網遊虛擬貨幣進行賭博或博彩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遊,嚴厲打擊利用網遊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反犯罪行為。
未使用的虛擬貨幣需退還
主管部門關注到,網遊虛擬貨幣的使用一直存在用戶合法權益保障不利的問題,某些網遊產品在終止服務時,對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不退還、不補償,損害了用戶合法利益。《通知》指出,在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遊企業應積極協調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在遊戲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給予退還。
關於加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著眼於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面臨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為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使用範圍缺少限制等現象比較嚴重等等。
以下是文化部、商務部通知全文: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商務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隨著網路遊戲的迅速發展,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廣泛套用於網路遊戲經營服務之中。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路遊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三是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
為規範網路遊戲市場經營秩序,根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咖及網路遊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和《關於規範網路遊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遊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等檔案精神,經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同意,現就加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市場準入,加強主體管理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發行,遊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髮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範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遊戲服務,表現為網路遊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遊戲活動中獲得的遊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對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範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檔案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規範發行和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占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時,網路遊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兌換髮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註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遊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遊戲運營企業計畫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遊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
網路遊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遊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註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帳戶。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究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為非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終止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三、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範網路遊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遊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遊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籤、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遊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遊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四、加大執法力度,淨化市場環境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不得與遊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遊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務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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