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公共責任保險

綜合公共責任保險是公眾責任保險的一種。這種保險是承保被保險人在任何地點,因任何行為或活動所造成的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四種責任: ①契約責任: 即是指因契約規定而使契約一方承擔某些情況下 (無論法律如何規定)所引起的賠償責任。②產品或完工責任: 產品責任指製造、販賣、處理或分配的貨物,在被保險人放棄其所有權後,在被保險人處所以外的地方發生意外事故的法律責任; 完工責任是指一項工程在完工或放棄後,在被保險人處所之外所發生的意外事故的法律責任。這裡有兩點要注意: 第一,產品或已完工作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自身損失,不能承保; 第二,由於產品有可疑缺點,將其從市場上運回的費用,也不予以承保。③業主及營造商預防責任: 又稱為獨立營造商責任。一個獨立的營造商或其轉包的營造商,在工程進行期間或工程完成之後,由於工程的疏忽或缺陷而發生的意外事故,雖然業主對獨立的營造商或原營造商對其轉包的營造商的疏忽並無責任,但他們都是受害人的追訴對象,此時這種賠償責任由保險人負責。④個人傷害責任: 它是為被保險人承保有某些特定理由而造成他人傷害以外的損失的賠償責任。它包括錯誤的拘禁、扣留或惡意控訴; 誹謗或中傷; 非法闖入,逐出或侵犯隱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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