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諫

給諫

門下省給事中,掌封駁政令違失,另有左、右諫議大夫分隸門下、中書二省,掌規諫諷諭,二者合稱給諫。

明代文獻也可常見此稱謂,清為六科給事中別稱。明 梁雲構《袁節寰晉大司馬奉命乘傳錦還序》:“諭給諌公(袁可立)云:’於定國民,自不門為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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