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 客體要件:公共安全
  • 客觀要件:實行恐怖活動目的的人結合
  • 主要要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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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行為對象可以是本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對象為恐怖活動組織,即以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為目的的犯罪組織。近年來,受西方暴力、兇殺影片和封建行幫、江湖義氣思潮的影響,恐怖犯罪活動在我國有所抬頭。一些犯罪分子拉幫結夥、歃血為盟,稱霸一方,製造殺人、爆炸、綁架事件,使當地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人們經常處於一種沒有安全感的心理狀態,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
組織,是指行為人首倡、鼓動、發起、召集有實行恐怖活動目的的人結合成一個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領導,是指恐怖組織成立以後,恐怖組織的領導者所實施的策劃、指揮、布置、協調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積極參加,是指自願加入恐怖組織,並且積極參加謀劃、實施恐怖活動。其他參加,是指行為人雖然不是恐怖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積極參加者,卻經過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組織,成為了恐怖組織的一名成員。恐怖組織由於其規模大小、組織嚴密程度不同,故而參加這些恐怖組織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頭方式,有的是書面方式,有的要通過一定的手續,甚至還要舉行一定的儀式。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參加的,只要實際加入,就是參加。
恐怖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了長期、有計畫地實施恐怖活動而建立起來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的一種。構成恐怖組織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1)主體必須是三人以上,這是恐怖組織在人數上的最低限度。實踐中,恐怖組織的人員少則幾十人,多則幾百人、上千人,規模大小不等。
(2)恐怖組織必須以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恐怖組織成立以後,以實施各種各樣的恐怖活動為目的,極大危害公共安全。
(3)恐怖組織具有嚴密的組織性。其成員固定且內部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有組織者、領導者,有骨幹分子,還有一般成員,各司其職。等級森嚴、紀律嚴密,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規,組織性非常強。
(4)恐怖組織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即恐怖組織自建立以後,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進行恐怖活動,其實施完一次恐怖活動後,恐怖組織不是被解散了,而是繼續存在,繼續實施新的恐怖活動。
(5)恐怖組織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它既不同於盜竊、走私、販毒等犯罪集團,也不同於某些間諜、特務組織,它是犯罪集團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組織之一。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參加恐怖組織行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比如既組織又領導恐怖組織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並且,該組織事實上是否開始實施恐怖活動如殺人、爆炸、綁架等,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行為人如果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後又實施了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犯罪的,則應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其他相關的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進行恐怖活動的目的,即行為人以長期實行某種或某幾種恐怖犯罪活動為目的,明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卻仍然故意組織、領導;或者明知是恐怖組織而積極參加或參加。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犯罪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報復社會,有的是出於某種政治目的,有的是為了圖財貪利,還有的是人格變態等。無論犯罪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司法實踐中,對於參加恐怖組織罪而言,行為人必須明知是恐怖組織而自願參加,方可構成本罪。也就是說,對於那些不明真相、受騙上當而參加恐怖組織,一經發覺就表示並實際上與其脫離關係的人,則不能認定其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最初因受騙而參加恐怖組織,後來明知恐怖組織的性質後仍然不退出,甚至積極進行恐怖活動的,則當然構成本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兩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犯罪組織,並且在人員構成、犯罪方式、活動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但兩者有著顯著區別:
(1)類罪名不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
(2)組織、領導、參加的犯罪組織不同。恐怖組織一般政治色彩較濃,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更多是為了追求非法的經濟利益,主要構成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嚴重破壞。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第一百二十條對本罪規定如下: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關說明

一、恐怖活動組織是專門從事以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恐怖活動為主,且有侵犯公民人身及財產權利,妨害社會及經濟管理秩序的活動及行為的犯罪組織。不論恐怖組織的形式如何,只要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及恐怖活動的行為,即構成本罪。不論恐怖組織形成後,是否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及其他犯罪行為。
二、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社會的公共安全。採取的犯罪手段主要為殺人、綁架人質、劫持公共運輸工具、爆炸、在公共場所製造事件等國際上公認的造成公眾恐慌的行為。其目的有的是政治性的,有的是經濟性的。
三、注意本罪中“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量刑上的區別。兩者的特徵區分,主要看其在組織中的地位、時間、作案次數、參與深度、具體罪行嚴重程度、危害後果等,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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