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妾(詞語)

納妾(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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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妾即娶妾,即納入作為妾的女性的婚姻行為。又稱填房。在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奴隸主和封建主事實上存在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或納妾制而平民相反大多數是一夫一妻制。古代妻對妾生殺予奪,妾就是男主人的性奴,沒有財產權,沒有人身自由,沒有平等地位,可以被買賣交換與贈送。由於中國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妾地位低於妻,妾只能算奴婢,妾,作為名詞,古來稱地位低賤者,《尚書傳》說:“役人賤者,男曰臣女曰妾。”《周禮注》也說:“臣妾,男女貧賤之稱。”《戰國策·秦四》:“百姓不聊生,族類離散,流亡為臣妾。”注云“男為人臣,女為妾”。《說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為奴隸,因此“妾”的本義就是“女奴”。有時也用來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春秋》雲:“女為人妾。”妾,不娉也。一夫多妻的意思是所有的妻子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可以繼承分割家產。一夫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是低於妻的,法律地位也要低於妻,被限制了自由,是男主人的性奴。妾的地位待遇好壞全看主人與妻的態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妾
  • 又稱:姨太
  • 俗稱:小老婆
  • 雅稱:小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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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行為

由來

“妾”字為會意字。從辛,從女。甲骨文字形上面是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下面是“女”字。合而表示有罪的女子。本義是女奴。“妾”在先秦和秦漢時是指女奴,由於在奴隸制度下,男性主人往往和女奴發生性關係,甚至使女奴的專屬於男主人的性行為對象,於是妾的詞義開始改變。又稱姨太、陪房、偏房、側室、妾侍,亦有小老婆的俗稱,以及如夫人的雅稱,主要指一夫一妻多妾制結構中,地位低於正妻的女性配偶。

發展

由於社會的發展,中國奴隸制度的演變,以及良賤制度的產生,妾開始指一種半自由人:她出身於良民家庭,是由購買而成為夫家的成員,這種行為被稱之為“納妾”,但她又不全屬於奴隸,身份仍屬於良民。雖然在當時的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奴,屬於賤民)成為妾,也禁止妾直接成為妻,但實際上這些法律經常被違反。正妻死後,若妾要成為繼室,要經過一重儀式,稱為扶正。例如唐玄宗開元時,以孝友聞名的李日知“卒後,少子伊衡,以妾為妻”。唐德宗時大臣李齊運,“以妾衛氏為正室”。
在中國歷史上,妾所生的子女稱為庶出,正室所生的子女稱為嫡出,一般情況下,除非正妻無子女,否則庶出子女沒有爵位及宗族繼承權。流動財產上庶出子女擁有部分財產繼承權,但一般低於嫡出子女。《大明律》規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
李氏朝鮮,庶出的子女需把父親、嫡母和嫡出的兄弟姊妹視為主人侍奉。

中國

周代貴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陪嫁,稱為,媵會成為側室,地位比妾高。後世媵和妾漸漸不分。
禮記》:
"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 ...
天子之妃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
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
漢代以後一般的士大夫、平民都只有一個正妻正室),同時可擁有多個。多數正妻是丈夫的第一位配偶。但也有“先納妾後娶妻”的例子,如章太炎於1892年納妾王氏,王氏去世後與湯國黎結婚,但只稱王氏為妾。
多數朝代都禁止同時擁有多名正室(皇帝的正室為皇后,平民的正室為妻)。很少情況下,會有多個平妻的情況。因此嚴格的說,在中國歷史上,一夫多妻幾乎一直是不合理的,也很少發生。其實中國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官宦和豪富之家妻妾成群。
男子納妾視為榮耀,所謂“大丈夫三妻四妾”。為妾者雖有明媒聘娶,但只能坐小轎進門,受大老婆管束,受人鄙視。民國時期雖然規定一夫一妻制,但是,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上,各種變相的多妻制仍然存在。官宦和豪富之家看見窮家小戶的女兒稍有姿色,便納為妻妾。若明納不成,則糾結強徒搶親,供其淫樂,不達目的決不罷休。如簡陽賈家場富人劉某某,納妾7個,其最末一個小老婆是在劉78歲時用三百個銀元在某地所納,年僅18歲。舊社會,自願把女兒與人為妾者,大多是窮困到了極點,或是迫於官宦富豪的淫威,不得以而為之。富豪人家十之八九都要納妾,而窮苦人家卻有一輩子打單身的。
納妾納妾
納妾習俗始於商代。妾的起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買來的為妾。奴隸社會,妾可以隨意買賣。《禮記》中就多次提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其吉凶的古老習俗。《淮南子·道應訓》載:魯國法律規定,將散落在各國做妾的婦女贖回國者,可到官府領賞。孔子的大弟子子貢富有而不愛財,贖回許多魯女卻不肯去領賞。孔子對此很不滿,他說:“國家的窮人太多,你不肯領賞,今後就不會有人肯做這種事了。”由此可知.當時在外作妾者很多。由於妾的買賣合法,所以有許多公開的拍賣婦女的市場,被賣者“以綠巾裹頭,以別貴賤”,按等級論價。(《七修類稿))據說“戴綠帽子”這一民間罵人用語就源於此。
私奔來的為妾。禮記·內則》上明確地說著:“聘則為妻,奔則為妾。一夫一妻制確立之後,只有符合婚嫁禮俗的兩性結合,才被認為是合法夫妻。因而,不管男人有沒有妻子,私“奔”而來的女子都無法取得妻的地位,而只能是個妾。《左傳·昭公十九年》及《史記·楚世家》就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楚平王作為公子的時候逃居蔡國,守邊小官的女兒同情他的遭遇,對他細心照料,這位落難公子很受感動,兩人結為夫妻。後楚國國內形勢發生了變化,這位公子被迎回當了國王,只是把兒子帶回國做太子,太子的母親卻因結婚時未行婚禮,只好留在邊境做守活寡的妾。司馬遷在《史記》中提到孔子乃“野合而生”。原來孔子的父親叔梁絕是個沒落貴族,妻子連生了九女後,他納了一妾。該妾雖生了個兒子,卻是個玻腳。叔梁絕求嗣心切,年近七十,又與少女顏征在“野合”,生下孔子後不久就去世了。顏征在死時,由於身份不正,孔子也無法安排她與父親合葬。孔子成名前為此很受歧視,參加大貴族季氏的宴會時曾被趕出大門。孔子講自己“吾少也賤”,實是有感而發。
搶奪來的為妾。搶妾的行為在當時很普遍。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之間的戰爭頻繁,因此戰爭中搶奪美女為妾成為尋常的事情。如晉獻公攻打驪戎時,就搶來了驪姬和她的妹妹。整個封建社會,上至王公大臣,下至鄉間強霸,搶奪民間少女為妾的事多不勝數。
妾除了上述幾種起源外,還有因媵婚而成為妾侍的。媵婚,是最早的一妻與眾妾共事一夫的婚姻方式。
在中國大陸,妾的合法性止於民國政府建立,但真正嚴格地禁止主要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納妾制度被廢除,真正意義上的妾已經成為歷史,但開始有以同居名義納妾的,即包二奶,民間也稱之為“妾”。在香港和澳門等地亦是法例所禁止的,否則是犯上了重婚罪;較為特別的是,香港政府直至1971年才完全廢止大清律例,禁止納妾。
一說古代中國娶妾是因為正室不能生育,傳統上有著“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思想,妻子如未能生育,害怕丈夫絕後,妻子為了維持自己在夫家的地位,所以才出此下策,晉朝時,有人名張碩,“妻無子,娶妾”。但後來卻成了男人為了慾念而做的一種行為。另一方面,則認為這是傳統社會“男尊女卑”的延伸。亦有人類學方面的觀點,認為是生物保存血統的自然性,但此說仍未有充足證據證明。
雖然法律已禁止了“一夫多妻”及“納妾”,但已婚男子有婚姻之外的同居女子的現象還存在著。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稱這種現象為“包二奶”,被視為是不合法行為。
成語“三妻四妾”、“妻妾成群”就是形容妻子與妾侍很多的意思。

其他

在閃米特諸教經書《聖經舊約》中,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不能生育,於是把自己的婢女夏甲給丈夫做妾。夏甲在懷孕後對撒拉不敬,於是被後者虐待報復,說明她和撒拉仍然是主僕的關係。《舊約聖經·創世紀》: “撒萊亞伯蘭說,我因你受屈。我將我的使女放在你懷中,她見自己有了孕,就小看我。願耶和華在你我中間判斷。亞伯蘭對撒萊說,使女在你手下,你可以隨意 待她。撒萊苦待她,她就從撒萊面前逃走了。…… 當時,撒拉看見埃及人夏甲給亞伯拉罕所生的兒子戲笑,就對亞伯拉罕說,你把這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這使女的兒子不可與我的兒子以撒一同承受產業。” 《創世紀》中還記載雅各利亞拉結姐妹二人(平妻)。二人又各自將自己的使女給雅各為妾。兩個妾所生的兒子被視作是其主母的兒子。
伊斯蘭教國家,實行一夫多妻制度,各個妻子的地位原則上是平等的。伊斯蘭教認為先知穆罕默德的祖先是哈哲爾(即夏甲)所生的兒子易司馬儀聖經和合本以實瑪利),並稱哈哲爾與撒拉是平妻的關係,具有相同的地位。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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