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與法律

精神分裂症與法律是精神分裂症病人可涉及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精神分裂症是最常見的精神病,發病率較其他精神病都高,加之可出現多種精神症狀,因而這類病人造成的各種違法犯罪案件也很多。刑事案件中,以兇殺最為多見,其次是妨害社會秩序、錯誤言行、性犯罪、縱火等。精神分裂症病人犯罪時常有如下特點:說不清犯罪的動機和目的,或列舉出因疾病影響而產生的荒謬理由,行為與目的之間無明顯的因果關係;作案手段殘忍,多為攻擊性暴力行為,傷害後果常很嚴重;多為單獨作案,其行為出現的很突然,缺乏預謀;大多數病人在作案的不選擇場合,作案後也不隱匿罪證或逃跑;訊問中可表現出其病態思維,或列舉他人“罪狀”作為作案理由,或供認不諱並給自己捏造出更多的罪名;鑑定中可觀察到精神分裂症的特有表現,調査時可發現本病的既往史。

精神分裂症的發病期間,是無責任能力的。但本病易於復發,並在緩解期遺留不同程度的精神衰退,因而對其緩解期.的責任能力,應根據其精神狀態具體分析,若殘留明顯的精神症狀和人格缺陷,使其辨認能力不準確,控制能力不健全,則不具備完全的責任能力;若緩解期長,未遺留精神症狀,則具有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症病人還常常涉及婚姻、契約、遺囑繼承、揮失賠償等民事問題,對此應依據有法律,按照人道主義原則,結合具體病人的精神狀態,病情發展及預後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作出妥善處理。在其發病期間,原則上不宜辦理各種法律手續,應等到緩解期後再辦理。若病程遷延,轉為慢性,病人意志衰退,脫離現實,喪失理智,難以料理自己的生活,應判定為無行為能力,其民事法律手續應由監護人代理。精神分裂症病人在發病期,也不能作證人。對於雖然造成刑事案件但因被判定為無責任能力而不予處罰的精神分裂症病人,應給予監護治療,特別是造成過重大惡性案件者,常可因疾病復發而再次危害社會,對此應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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