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官

民國初期,北洋政府根據公元一九一二年(民國元年)十月十六日公布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規定,中央行政官除特任官外,共分九等:第一、二兩等為簡任官。

民國初期,北洋政府根據公元一九一二年(民國元年)十月十六日公布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規定,中央行政官除特任官外,共分九等:第一、二兩等為簡任官。簡任官員於國務院或直屬於國務總理的,其任免和敘等均由國務總理呈請大總統執行;屬於各部或直屬各部總長的,其任免和敘等均由各部總長商承國務總理呈請大總統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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