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結集

第二次結集,佛教史事。據南傳史料載,佛滅百年左右,古印度東部跋耆族比丘提出十條新戒律,以耶舍為首的諸長老比丘為此在毗舍離城召集700比丘,重新審定戒律,確定十事非法,此為第二次結集,又名七百結集。十事即:1、角鹽淨,食鹽可以貯在角器中,供日後食用;2、二指淨,比丘原定正午前進食,但如日影偏過正午二指時,還可以算正午食;3、他聚落淨,食後還可到其他聚落再吃;4、住處淨,在一個地方居住的比丘,可分別舉行布薩儀式;5、贊同淨,僧團有事需大家共議,但有的時候,一部分比丘可先作出決定,然後再徵求他人同意;6、所習淨,按慣例行事,不算違律;7、不攪亂淨,可以喝未攪拌的牛乳;8、無緣坐具淨,比丘的坐具可隨意大小;9、飲闍樓疑淨,可以喝一些未發酵的棕櫚酒;10、金銀淨,可以接受金銀財物。由於參加此次結集的多為佛教長老,故又稱上座部結集。對於上座部的決定,毗舍離的僧眾不服,另召集約有萬人的會議,堅持十事為合法,被稱為大眾部結集。佛教由此分裂為上座部、大眾部兩大派別。北傳佛教典籍《四分律》卷54、《十誦律》卷60、《五分律》卷30等所記這次結集略同,但皆未言由此分為上座、大眾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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