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強制險

第三者強制險全稱交通強制責任險,是中國於今年7月1日發布實行的強制性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強制責任險
  • 要求: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
  • 發布時間:今年7月1日
  • 法條數量:七則

特別提示:為充分保障您的權益,請您仔細閱讀本條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對受害人損害賠償責任風險的基本保障。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請不要重複投保。
在投保本保險後,您可以投保其他機動車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款。
第二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契約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與交強險契約有關的約定,

第三者強制險
第三者強制險第三者強制險
都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條 交強險費率實行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繫的浮動機制。
簽訂交強險契約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費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批准的交強險費率計算。
定 義
第四條 交強險契約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契約,並按照契約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條 交強險契約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第六條 交強險契約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第七條 交強險契約中的搶救費用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時,醫療機構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害人,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責任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契約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0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6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墊付與追償
第九條 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責任免除
第十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交強險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如實告知重要事項,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複印件。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號牌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對保險費計算有影響的,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
第十三條 簽訂交強險契約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人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 投保人續保的,應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上一年度交強險的保險單。
第十五條 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
第十六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和事故調查。
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強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定書;
(六)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七)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契約的約定,並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核心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第二十條 因保險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涉及受害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害人需要保險人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
契約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 在交強險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交強險契約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契約: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交強險契約解除後,投保人應當及時將保險單、保險標誌交還保險人;無法交回保險標誌的,應當向保險人說明情況,徵得保險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 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險人解除交強險契約的情況時,保險人按照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因履行交強險契約發生爭議的,由契約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交強險契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未盡事宜,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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