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一審普通訴訟程式,又稱普通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式。普通程式是訴訟程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式,是訴訟程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式通則的功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普通程式位列眾多程式之首,而且與其有關的條文最多——共有31條,內容最複雜,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完整性和層次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一審普通程式
  • 外文名:General procedure of the first instance
  • 又稱:普通程式
  • 特點:完整性,相對的獨立性等
特點,原告起訴,概念,起訴條件,方式和內容,法院受理,概念,立案登記制,特殊情況,開庭準備宣布,庭審準備,宣布規則紀律,法官入庭準備,核對身份,宣布開庭,宣告案名,介紹審判人員,宣告庭審階段,訴訟指導,法庭調查,宣布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歸納小結,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當庭認證,發問和答問,其他調查,宣布調查結束,法庭辯論,宣布法庭辯論,對等辯論,互相辯論,陳述步驟,法庭調解,宣布法庭調解,組織調解,終結調解,休庭評議宣判,宣布休庭,宣布評議結果,徵詢意見,宣布閉庭,審閱筆錄說明,

特點

與其它訴訟程式相比,普通程式具有以下特點:
  1. 普通程式具有完整性。其表現在:從體系上看,普通程式包括了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前準備、開庭審理、裁判等各個法定訴訟階段,每一個訴訟階段按順序相互銜接,體系完整,反映了審判活動和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從內容上看,普通程式對各個訴訟環節的具體內容均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並且對一些必要的訴訟制度也作出了規定,如撤訴、缺席判決、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等。它們不屬於某一個訴訟階段,但對於處理訴訟中可能出現的特殊問題,卻是必不可少的。
  2. 普通程式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體現在: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除貫徹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適用其他任何一種訴訟程式的規定,是不依賴簡易程式、第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的獨立的訴訟程式。法院無論是審理一般的訴訟案件,還是重大、複雜的訴訟案件,都可以只適用普通程式就將其審結。
  3. 普通程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普通程式適用於各級各類法院審理訴訟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和各專門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式;基層法院除審理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和小額訴訟程式外,審理其他案件也必須適用普通程式。
    同時,由於普通程式完整、系統,可廣泛適用於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抗訴案件和再審案件。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式、第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是專門用於處理簡單民事案件、抗訴案件和再審案件的訴訟程式,針對性強但不系統完整,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凡是相應的程式沒有規定的,就要適用普通程式的有關規定。普通程式的這一特點反映了普通程式和其他訴訟程式的關係,反映了訴訟程式之間的差異性和協調性。

原告起訴

詳見詞條:起訴

概念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收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予以審判的訴訟行為。
起訴是當事人實施的一項重要的訴訟行為,起訴權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行使起訴權的目的是要引起訴訟程式的開始,從而使受侵害的合法民事權益或民事爭議置於法院的保護或救濟之下。由於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沒有當事人的訴訟,法院不能啟動訴訟程式。因此,當事人的起訴不僅對於保護合法權益和解決民事爭議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於訴訟程式的發生也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中華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的起訴行為實際在訴訟法上也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這些法律後果包括:第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案件的審理將進入下一環節;法院不予立案的,應作出裁定並說明理由,當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第二,對原告來說,訴訟系屬的效力還意味著禁止其二重起訴,禁止原告向正在審查其起訴的法院之外的其他任何法院依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再行起訴。第三,原告起訴所引起的程式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如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不立案、撤訴裁判)之外,任何人不得隨意解除和終止。

起訴條件

根據《中華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起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原告是指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或保護民事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通常是在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才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引起訴訟程式的發生。
  2. 有明確的被告。被告與原告,是爭議的雙方,是任何一個民事案件都不可缺少的當事人。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被告的請求無人應承,爭議的法律事實無從證實,法院也就無法開始審判活動。所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就可以認為有明確的被告。
  3.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指出請求法院予以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具體內容,同時,還必須指出這些訴訟請求賴以存在和應受到法律保護的事實根據和理由。
  4. 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如果案件不屬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即不屬法院主管,說明法院對案件沒有審判權,當事人亦沒有訴權,法院不應受理。即使屬於法院主管的案件,在法院內部也有一個分工的問題,如果原告不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受訴的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起訴就不能成立。
    以上四個起訴條件屬於通常的法定起訴條件。我國現行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之訴等除具備通常起訴要件外,還應具備其他條件;同時,依照《中華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121條的規定,原告還得提交合法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或簡單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方式和內容

《中華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根據這一規定,起訴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即口頭起訴或書面起訴。
根據《中華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定,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即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繫方式;原告是法人的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繫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住所等信息。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和代理許可權。
  2. 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具體,以便於受訴法院明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充分客觀,理由應當充分,以利於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由於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訴訟中當事人要說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必須提供確實可靠的證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為此,原告在訴狀中應當寫明證明自己訴訟主張的證據。同時為便於審查和查證事實,還應當提交或記明證據的來源和相關證人的姓名、住所,以便訴訟審理中有對於相關事實的查證。
    起訴狀除要寫明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寫明受訴法院的全稱和起訴的具體日期,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原告有起訴權,被告有答辯權。起訴狀是被告答辯的依據。因此,法律要求原告按照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副本,由法院將副本分別送達被告,以便被告答辯。起訴狀所記載的事項若有欠缺,受訴法院應通知原告,限期予以補證。

法院受理

詳見詞條:受理

概念

受理,是指法院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一種訴訟活動。法院立案之後有權同時也有責任對這一具體案件進行實體審判。受理在程式上具有以下法律意義。
  1. 原告、被告和法院成為特定案件中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就當事人而言,不能再就同一訴訟標的向其他任何法院起訴;就法院來講,排除了其他法院對該案的管轄權。
  2. 訴訟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解除。法院一旦受理案件,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審理。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處分行為應當得到法院的尊重。法院享有審判權,有權組織、指揮訴訟程式的進行,並最終對案件作出裁判。但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行為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在訴訟中沒有法定事由,法院不得終止和終結訴訟。

立案登記制

詳見詞條:立案登記制
長期以來,在我國民事訴訟立法與實踐中,實行立案審查制,即當事人的起訴需經法院進行審查之後予以受理(即立案),訴訟程式才能啟動。如果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不予受理(即不予立案),則當事人的起訴將無法達到啟動程式從而獲得司法救濟。立案審查制因較為嚴格甚至苛刻常常導致起訴難、立案難。主要表現在:
  1. 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包括屬於法院主管範圍的糾紛,因種種原因難以被法院受理;
  2. 立案拖沓。對於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受理案件時間長,手續複雜,等待時間長;
  3. 在立案階段,需要當事人或代理人往返的次數太多。人為設定障礙,互相推諉,為難當事人。
為此,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頒行了《登記立案》。現行立案登記制的主要內容如下。
  1. 實行當場登記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2. 實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補正。起訴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3.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並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抗訴。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覆、不出具法律文書。
  4. 嚴格執行立案標準。禁止在法律規定之外設定受理條件,全面清理和廢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土政策”。

特殊情況

根據《中華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有關規定,法院對有下述特殊情況的起訴,應依法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1. 依照《中華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 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 對不屬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5.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 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節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開庭準備宣布

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開庭審理的預備階段,其主要內容如下。
書記員應先期到達法庭,做好以下開庭前準備工作:
(1)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入庭就座。檢查訴訟參加人出庭情況。如有一方訴訟參加人未到庭的,應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
(2)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出示身份證件。到案前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如確認有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簡稱“專家”)出庭的,還應核對其身份後請其退席,等候傳喚。
(3)核實《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和《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及《通知書》以及訴狀等訴訟材料的收悉情況。
(4)公開開庭的,應當檢查參加旁聽的人員是否適合,是否有現場採訪的記者。
如發現有未成年人(經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聽的人旁聽開庭的,應當請其退出法庭。
如發現有記者到庭採訪,應當確認其是否辦理審批手續。如未經批准,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但應當允許記者作為旁聽人員參加旁聽和記錄。

宣布規則紀律

書記員宣布:現在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的具體內容以《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為準。另外可以特別提示:全體人員應當關閉手機和傳呼機的鈴響。

法官入庭準備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然後引領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待法官坐定後,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如果法官在書記員在做準備工作或宣布法庭紀律時進入法庭的,書記員應中止手頭工作,主持法官入庭儀式後,再恢復手頭的工作。
準備工作就緒後,向審判長報告庭審前準備工作情況:
(1)出庭的訴訟參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有:……
(3)經批准到庭旁聽採訪的新聞單位及記者有:……
最後,書記員報告: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主持開庭。

核對身份

在書記員已核對訴訟參加人身份的基礎上,審判長簡單核對即可。
經徵詢各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是否有異議。經各方當事人確認無異後,即宣布:經法庭當庭核對確認,出庭的訴訟參加人符合法律規定,準予參加本案的庭審活動。

宣布開庭

審判長先敲擊法槌,然后庄嚴宣布:……人民法院現在開庭!

宣告案名

宣告案名:本庭現審理的是:原告XXX訴(與)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由:原告XXX因本案糾紛,於…(時間)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受理時間)決定受理本案。如有追加當事人、延長審限、召開預審庭等情形的,應一併予以說明。本案系再審案件、合併審理案件的,還應當說明。
宣告審理的方式和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式”的有關規定,本庭依照第一審普通程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如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介紹審判人員

審判長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的名單已告知各方當事人。然後具體介紹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並說明其基本職務情況。
告知訴訟權利義務,
並徵詢申請迴避意見
開庭前已經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審判長逐一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
在當事人確認知悉訴訟權利義務後,審判長逐一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迴避?
一旦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如果當事人提出法定的迴避理由,法庭不必審查該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當事人確認不提出迴避申請的,庭審活動得以繼續進行。

宣告庭審階段

審判長宣布:庭審活動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法庭調解,調解不成的,法庭將休庭評議後進行宣判。
審判長還應強調:各方當事人應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切實履行訴訟義務,遵守法庭規則,服從法庭指揮,確保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
庭審活動一般由審判長主持。根據庭審的需要,審判長也可以委託其他合議庭成員主持部分庭審活動。但應向訴訟參加人說明。

訴訟指導

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對訴訟權利義務、訴訟風險和舉證責任的具體內容予以釋明。法庭也可以對訴訟能力比較低的當事人給予適當訴訟指導,以確保審判的公正和公平。

法庭調查

宣布法庭調查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調查。
法庭可對法庭調查順序予以說明:法庭調查一般按當事人陳述、歸納小結、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法庭認證的順序進行。

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原告宣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被告宣讀答辯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主張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第三人宣讀答辯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主張(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的內容如果超出訴狀範圍的,法庭可提示當事人另作補充陳述。當事人未提交訴狀或者逾期提交訴狀的,法庭應予以說明。
實踐中,法庭認為組織當事人宣讀訴狀確無實際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讀訴狀”這一節。
在當事人宣讀訴狀的基礎上,法庭可根據案件的需要組織當事人補充陳述。主持人宣布:現在,由當事人作補充陳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補充陳述。
法庭應引導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補充陳述相應的事實和理由。陳述的內容應避免重複。
在當事人主動陳述的基礎上,法庭可根據案件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向當事人發問,以理清案情、明確無爭議的事實和訟爭焦點。主持人宣布:法庭現就案件的事實問題,向當事人發問。
對法庭的發問,當事人應如實進行答問陳述;同時,針對當事人的答問陳述,法庭應當徵詢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
實踐中,如果經過預審,並已組織當事人陳述的,法庭認為再行組織當事人陳述已無實際必要的,經作必要的說明後,即可直接進行歸納小結。

歸納小結

主持人宣布:根據當事人陳述,結合案件的其他訴訟材料,法庭歸納小結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本案的訴訟請求是:……。
(2)當事人沒有爭議事實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經徵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各方當事人陳述一致或者都認可的事實,除涉及身份關係,或者涉及國家、第三人的權益,或者與其他證據有衝突的外,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後可以直接予以認定,並當庭宣布:以上事實,各方當事人陳述一致或均予認可,足以認定。並宣告:以上經法庭認定的事實,無須當事人舉證、質證。
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或者基本沒有爭議,且根據當事人陳述即可直接認定全案事實的,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後,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3)本案訴訟爭議的焦點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經徵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在各方當事人均確認無異後予以確認。
(4)法庭進一步調查的範圍如下……。
法庭確定調查的範圍時無須徵詢當事人的意見。法庭調查的範圍不以當事人訴訟爭議的內容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應予以釋明。
法庭調查的範圍主要是案件事實問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則屬於法庭辯論的範圍,但對法律依據的有無以及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等發生的爭議,法庭認為需要調查的,也可以作為法庭調查的範圍。
法庭調查的範圍確定後,法庭還宣布: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應當圍繞法庭確定的範圍進行。

當庭舉證

法庭調查範圍內的事項應當逐一、有序地展開調查。
在逐一確定法庭調查的具體事項後,主持人宣布:現在,法庭調查……。請當事人當庭舉證。然後指示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和進行說明。說明的內容包括證據的名稱、種類、來源、內容以及證明對象等。由法庭調取的證據由法庭或者申請調取該證據的當事人出示和說明。
法庭應當引導舉證當事人根據具體調查事項,有針對性地提供證據材料。具體包括:
(1)書證和物證,應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複印件、複製品、者照片或者抄錄件等。
(2)視聽資料,應出示原始載體並當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載體或者當庭播放有困難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錄件等。
(3)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證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出示證人書面證言、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的原件。如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以及專家出庭作證的,另按出庭作證的程式舉證、質證。

當庭質證

舉證完畢,主持人宣布:請當事人質證。
當庭質證一般以“一舉一質”或“類舉類質”的方式進行。
法庭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辨認與辯駁。質證時,法庭應當引導質證當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認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認可,應提出具體的理由,並組織當事人展開質辯。法庭不得把質辯作為法庭辯論的內容,制止當事人在質證中進行質辯。
質辯至少進行一個輪迴。即在質證當事人提出反駁的基礎上,主持人宣布:請……(舉證當事人)辯解。舉證當事人辯解後,宣布:請……(質證當事人)辯駁。法庭認為有必要,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多輪次的質辯。
在質證中,質證當事人提出相應的反證的,法庭應噹噹庭組織舉證和質證。
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
以及專家出庭作證
有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傳喚申請,由法庭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應告知證人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在開庭時直接帶證人到庭後申請法庭傳喚出庭的,法庭按逾期舉證處理。
在當庭舉證的過程中,舉證當事人申請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向法庭提出。經法庭審查準許後,主持人即宣布:傳…到庭。
證人出庭就座後,主持人宣布:請證人報告本人的基本情況,並說明與本案當事人的關係。在確認其知道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後,請證人當庭保證或者在保證書上籤名。
證人出庭作證陳述的一般順序:(1)根據法庭提示的調查事項,證人就其了解的事實作連貫性陳述;(2)舉證當事人發問,法庭指示證人答問;(3)質證當事人發問,法庭指示證人答問。法庭根據需要也可以發問(一般在當事人發問後再行發問)。當事人或者證人對發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評議確定。
證人回答發問結束後,主持人宣布:請證人退庭。可提示證人退庭後,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後還要審閱筆錄和簽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傳喚。
證人退庭後,針對證人證言,法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說明和當庭質證。主持人先宣布:請…(舉證當事人)說明。舉證當事人說明後,主持人宣布:請…(質證當事人)質證。法庭可以組織質辯。
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專家出庭作證的具體程式,參照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執行(除出具保證外)。

當庭認證

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後,合議庭當庭或者休庭進行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並做出認證結論。能夠當庭宣布認證結論的應噹噹庭宣布;不能當庭宣布的,在下次開庭時或者宣判時宣布。不能當庭認證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說明。
認證結論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1)確認證據足予採信的,認證結論為:經合議庭評議確認,……(證據名稱)內容真實,形式合法,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確認證據不予採信的,認證結論為:經合議庭評議確認,……(證據名稱),因……(不予採信的理由),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不予採信)。
證據不予採信的理由包括:(1)證據缺乏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以致沒有證明效力,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2)該證據雖然有證明效力,但與其他證據相衝突,經比較證明力大小而不予採信,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
完整的認證結論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庭不能當庭做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可以作出部分認證結論:(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其證明效力,至於該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哪一具體事實的根據,可另行評議確認。(2)或者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至於該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可另行評議確認。法庭當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應予以說明,避免當事人產生歧義。

發問和答問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給當事人相互發問的機會。
主持人宣布:當事人有問題需要向對方當事人發問的,經法庭許可,可以發問。經逐一徵詢各方當事人,如果當事人申請發問的,請發問。法庭審查確認後,指示被問當事人答問。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也可以向當事人發問。
當事人對發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評議確定。

其他調查

法庭調查範圍內的調查事項調查完畢後,可以徵詢當事人:是否還有其他事實需要調查或者有其他證據需要出示。
當事人申請調查其他事實,經法庭評議許可後,組織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如果法庭經評議認為無調查必要的,可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出示其他證據的,應當說明理由和證明的對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證據,法庭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如系“新的證據”,法庭應當給對方當事人質證準備和收集反駁證據的時間,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當庭質證的除外。如屬於無須舉證、質證範圍內的證據,可以駁回當事人舉證的申請。

宣布調查結束

經確認各方當事人沒有新的證據提供和其他事實需要調查後,主持人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法庭辯論

宣布法庭辯論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主持人可以確定法庭辯論的範圍:當事人應當圍繞各自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主張,就法律的具體適用問題展開辯論。
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產生的爭議屬於法庭調查的內容,一般不應作為法庭辯論的範圍。
主持人可以強調法庭辯論規則:在法庭辯論中,辯論發言應當經法庭許可;注意用語文明,不得使用諷刺、侮辱的語言;語速要適中,以便法庭記錄;發言的內容應當避免重複。在法庭辯論的過程中,如有違反規則的言行,法庭應予制止。
主持人說明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分為對等辯論和互相辯論。

對等辯論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當事人進行對等辯論。隨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進行辯論發言。
辯論發言一般不宜重複訴狀的內容。
一輪辯論結束,法庭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下一輪辯論;如進行下一輪辯論的,應強調發言的內容不宜重複。法庭根據需要可限定每一輪次各方當事人辯論發言的時間。

互相辯論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互相辯論。
主持人應當告知:當事人要求辯論發言的,可以向法庭舉手示意。經法庭許可,方能發言。
在互相辯論中,當事人未經許可而進行自由、無序的辯論發言或者辯論發言的內容重複的,法庭應予以制止。
法庭調查階段的迴轉
在辯論中發現有關案件事實需要進行調查,或者需要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查的,應當宣布:中止法庭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後,宣布:恢復法庭辯論。庭審活動恢復到中止時的階段。
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在確認各方當事人辯論意見陳述完畢後,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陳述步驟

主持人宣布:現在,由當事人陳述最後意見。隨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後陳述。
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一般不宜打斷當事人的發言。但其陳述過於臃長,法庭應當予以引導;當事人陳述的內容簡單重複多次的,或者陳述的內容與案件沒有直接關聯的,法庭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制止。

法庭調解

宣布法庭調解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調解。
法庭要把握時機,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適時組織調解。在法庭辯論之後,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或者委託的代理人有特別授權的,法庭應當組織調解。如果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而且委託的代理人也沒有特別授權的,法庭不能當庭組織調解。庭後有調解必要和可能的,應當於休庭後組織調解。
詢問當事人調解的意願
主持人徵詢各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各方當事人均表示願意調解的,法庭即可組織調解;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主持人宣布:終結調解。隨即宣布休庭。
由於剛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當事人情緒對立可能比較嚴重。法庭應注意調整庭審氣氛,講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適時徵詢當事人調解意願和開展調解工作。即使不能當庭調解,但確有再行調解的必要和可能的,應當在休庭後進一步作調解工作。

組織調解

經確認各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願的,主持人宣布:現由法庭組織調解。
法庭調解的一般程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調解方案,徵詢被告的意見。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被告拒絕的,則由被告提出新的調解方案,並徵詢原告的意見。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原告拒絕的,法庭可以再進行調解或者終止調解程式。
(4)當事人各方提出的調解方案均被對方拒絕的,法庭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並徵詢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定,法庭經審查確認調解協定內容的合法性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後,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定上籤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定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定的效力。
調解成功後,審判長宣布閉庭。

終結調解

調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調解結束。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沒有進一步調解必要或可能的,應當休庭評議,及時作出判決。

休庭評議宣判

宣布休庭

審判長先宣布:現在休庭,然後敲擊法槌。
宣布休庭後應告知當事人復庭的時間;如果決定不當庭宣判的,應當告知宣判的時間或者交待:宣判時間另行通知。
法官退庭和評議
決定當庭宣判的,應於休庭後立即進行評議;擇期宣判的,應在庭審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評議。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對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適用法律等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評議時,由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負責,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不得拒絕陳述意見或者僅作同意與否的簡單表態。同意他人意見的,也應當提出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分析論證。
評議後,合議庭應當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及時對已經評議形成一致或者多數意見的案件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法官入庭和宣布繼續開庭
庭審準備就緒,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待法官坐定後,書記員再宣布:請坐下。
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即宣布:現在繼續開庭。

宣布評議結果

原定當庭宣判的,但經合議庭評議後未能作出裁判或評議決定不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予說明,後宣布休庭。
經合議庭評議,能夠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宣告:經過合議庭評議,評議結論已經作出。現予宣布……。
宣判的內容包括(1)認證結論(先前已宣布的認證結論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結果以及訴訟費的負擔。關於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當事人陳述等部分內容,在當庭宣判時無須宣讀。
在審判長宣告裁判結果(主文)前,由書記員宣布:全體人員起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以及訴訟參加人、旁聽人員均應起立。
宣讀完畢,審判長敲擊法槌;然後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徵詢意見

宣判後,審判長依次詢問當事人:對本判決(裁定)有何意見?
當事人陳述意見後,審判長不必與當事人糾纏,指示書記員:請將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在案。
交待訴權和說明文書的送達方式
當庭宣判的,審判長宣布:如不服本判決(裁定),可在判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法院。
書面文本的說明:除判決裁定)結果外,本判決(裁定)的其他具體內容以書面文本為準。
文書送達的說明。經詢問確認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審判長宣告:請當事人於…(時間)到…(地點)領取判決書裁定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來領取的,視為送達。當事人要求郵寄送達的,審判長宣告:法庭將根據當事人確認的地址郵寄送達。郵件回執上註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宣布閉庭

審判長宣布:庭審結束。現在宣布--閉庭!然後敲擊法槌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
待合議庭成員退庭後,宣布:散庭。訴訟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方退庭。

審閱筆錄說明

散庭後,書記員向訴訟參與人交待閱讀法庭筆錄的時間和地點。能夠當庭閱讀庭審筆錄的,請訴訟參與人閱讀並簽名。
訴訟參加人認為筆錄有誤,可以要求書記員更改;書記員不同意更改的,訴訟參與人予以註明或者提交書面說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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