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三產業劃分

第一、二、三產業劃分是社會勞動部門,根據其在社會分工體系中出現的先後順序和與人類需要的緊迫程度的關係,劃分第一、二、三產業部門。這一分類最早是由英國經濟學家阿·費希爾提出來的,始見於他在1935年出版的《安全與進步的衝突》一書中。

三次產業分類的標準,各國不盡相同,而我國的劃分標準如下:
第一產業:農業(包括林業、牧業、漁業等);
第二產業:工業(包括採掘業、製造業、自來水、電力、蒸氣、熱水、煤氣)和建築業;
第三產業:除上述第一、第二產業以外的其他各業。
由於第三產業包括的行業眾多、範圍很廣,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第三產業可分為兩大部分:一是流通部門,二是服務部門,具體又可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流通部門,包括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商業飲食業、物資供應和倉儲業。
第二層次: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部門,包括金融、保險業、地質普查業、房地產、公用事業、居民服務業、旅遊業、諮詢信息服務業和各類技術服務業等。
第三層次:為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質服務的部門,包括教育、文化、廣播電視事業、科學研究事業、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事業等。
第四層次:為社會公共需要服務的部門,包括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以及軍隊和警察等。
我國在國內進行觀察和考核時,是採用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層次計算第三產業產值和國民生產總值。但與西方國家進行國際比較時,是按西方國家通用的計算範圍,即採用上述四個層次計算第三產業產值和國民生產總值,以求口徑一致,加強可比性。為了防止兩種計算口徑數字互相混淆,前一種口徑可叫做“我國口徑”;後一種口徑可叫做“西方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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