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賊拒捕案

竊賊拒捕案,發生於184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竊賊拒捕案
  • 發生時間:1845年
  • 發生地點:貴州省
  • 發生時期:道光二十五年
案件記載
道光二十五年(公元1845年),貴州省有罪犯羅二崽偷走了安允興家的財物。安允興邀同佃戶高潤生一起到羅二崽家搜尋,查獲贓物。羅二崽知後糾集同夥羅么崽等追趕到途中進行搶奪,並夥同羅么崽等拾石抵抗拒捕,打傷了高潤生的額顱,後來傷口平復。羅二崽等人的犯罪行為雖然近似於搶奪,但究其根由,實際上是被當事人搜獲所盜的贓物而引起的,應該按照竊盜護贓格鬥本例處理。該地巡撫開始將羅二崽等人按搶奪傷人罪處理,分別判為軍徒,是舍此例而用他條。該犯所犯的盜竊收贓的罪行因比較輕,在此可以不議,而從其較重的罪行,將羅二崽做為竊犯離開盜竊場所臨時護贓,進行格鬥傷人,非金石傷平復的首犯改發邊遠充軍例判羅二崽發邊充軍;羅么崽、羅小妹等任從羅二崽拒捕,並拾石擲傷高潤生,都依照從犯杖一百徒三年例各杖一百徒三年;而羅么崽更屬兄助弟勢,按例加一等判為杖一百流三千里;羅二崽仍按盜竊本罪刺字不必改刺搶奪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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