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空間

air space

地球表面上空大氣層以內,不包括外層空間的空間。國家領土以上的空氣空間,是一國領土的組成部分,也就是一國的領空。

基本介紹

確立,再次確認,

確立

國家在其領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是國際法上一項確定的規則。
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在國際法上曾有過不同的主張。按照羅馬法,土地所有人的權利上至天空下至地心。1900年和1911年,國際法學會兩次舉行會議討論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問題,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理論:空氣空間完全自由論;空氣空間有條件自由論;空氣空間海洋比擬論;空氣空間國家主權論;空氣空間有限制的國家主權論。
理論上的這種爭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結束了,各國的實踐徹底否定了空氣空間自由的主張,空氣空間主權原則得到正式確立。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19年在巴黎簽訂了世界上第一個關於空中法律問題的國際條約,即《巴黎航空公約》。《巴黎航空公約》正式確認了空中主權原則。

再次確認

1944年在芝加哥簽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即芝加哥公約,再次確認了國家對其領土上空的主權原則。國家對在其上的空氣空間享有主權 ,並不排斥國際航空事業的發展 ,國家可以在互惠和對等的基礎上,通過達成協定的方式,相互允許對方國家的民用航空器進入或通過其領土上的空氣空間。隨著空間科技的飛速發展,人類的空中活動已穿越空氣空間,開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第一顆人造衛星上天后 ,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逐漸為各國所關注。一般認為,外層空間不能成為國家主權的對象 。根據1967 年的《 外層空間條約》,外層空間應供各國自由探索和使用,不得為任何國家所占有。空氣空間與外層空間的分界問題仍未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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