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追征

稅款追征

稅款追征:《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稅款追征:《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在追徵稅款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偷稅、抗稅和騙取稅款的,應無限期追征。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其補繳和追徵稅款的期限,應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3)應注意明確劃分征納雙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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