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租佃關係
- 直接原因:地少人多,土地兼併
- 根本原因:生產力的發展
- 興起:春秋戰國
在租佃制下,農民租種地主部分或全部土地,向地主繳納一定的地租。即地主把部分或全部土地出租給農民耕種,收取地租作為收益。地主和佃農通過租佃契約形成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產生原因⑴大地主大量增加①公卿貴族占有“公田“,並將其轉...
戶籍這樣劃分,足見租佃關係的普遍。這時官、民的土地或莊田,多租與客戶佃種。四川的大地主,常有客戶數百家,多者數千家。宋朝進一步嚴密了官莊的組織,《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南宋初年,規定田五頃為一莊,召莊戶五家相保,成為一甲,推一人為甲頭,共耕這五頃田。或者以三等戶以上的土戶一人為監莊...
所以中國古代的地租,從租佃關係產生之日起,就由實物地租占支配地位。而實物地租的基本形態是分成租制,主佃分成的比例通常是“見稅什五”。在秦漢時期,租佃制度得到初步發展。由於土地兼併,越來越多的小農喪失土地,淪為大土地所有者的佃農。同時,專制國家為解決流民問題,也將大量的封建國有土地出租給農民,即...
租佃契約 租佃是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建立的一種民事關係。引用示例 租佃是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建立的一種民事關係,是指出租方將土地給承租方耕種,同時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納地租。租佃契約是對租佃關係的一種法律上的確認。
《租佃關係新論》是2005年7月上海書店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高王凌。內容簡介 本書系知名學者黃宗智先生主編的“中國鄉村研究專著系列”叢書中的一本。作者高王凌在寫作本書時,在自己大量的實地調查的一手資料的基礎上,從經濟史角度入手,以地租問題為切入點,討論了歷史上農民和地主的關係問題。一改以往學術研究中地主...
而且,戰國至西漢的中國與古羅馬統治下的西方,二者的小農和小農經濟的命運都頗有些相似——他們同受官府的賦斂剝削,同受交換經濟的侵蝕,因而失業、流亡、賣為奴隸,奴隸再向租佃關係、依附關係、隸農、農奴道路上走,兩家如出一轍;另外,戰國至西漢的中國與古羅馬治下的西方,二者都存在十分相似的奴隸制。雖然...
《清代習慣法:租佃關係研究》是2016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何小平。內容簡介 租佃關係的研究長期被學者忽略,本書對租佃關係的成立至消滅必須具備的實體與形式條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後果等內容及其所蘊含的法律原則進行闡明。清代租佃關係習慣法的歷史是從租佃關係的成立開始的。與現代沒有不同...
借畜佃租,民主改革前,西藏藏北牧區的牧民向牧主借畜並向牧主交納的牧租。借畜多出於承借產的請求,借方以借畜做人情。出租綿羊,除收羊毛和仔畜歸畜主外,其餘產品歸承借戶。這種租佃關係的形成,一是借主畜多勞力少,且生活自足有餘,不貪求更多的收入,僅重在增加畜產晶;二是承借戶經營牲畜有方....
《租佃關係新論:地主、農民和地租》是2005年由上海書店出版社出版的一部作品,作者是高凌。書本信息 作者:高凌著出版社:上海書店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5-7-1 版次:1 頁數:237 印刷時間:2005-7-1 紙張:膠版紙 I S B N:9787806783856 包裝:平裝 內容簡介 本專著系列,將與《中國鄉村研究》輯刊一樣,從...
他們同地主具有較嚴格的依附關係,“客皆注家籍”,蔭庇於地主。他們要獲得自由,必須經過放免和自贖等手續。唐中葉以後,佃客階層日益擴大。北宋間,他們獲得了國家編戶的地位,人身依附關係相對鬆弛,有了一定的遷徙、佃田和退佃的自由。這種有別於依附農的佃農,從此在租佃關係中占居主導地位。明清時期,隨著定額租...
國外農地使用權流轉的理論、制度及其發展趨勢的簡要介紹。大陸法系 在羅馬法中,農地租佃關係是通過永佃權制度來調整的,永佃權可以以出讓、抵押或者繼承方式流轉。羅馬帝政以後,政府正式將公田出租給市民耕種,承租者只要正常納稅”便可永久耕作。正是由於其長期性特點,佃租人可以將這種權利出讓、抵押或繼承。受羅馬...
押租制是是舊社會地主防止佃農欠租的一種制度,佃農交納押租以後﹐一般照交正租﹐如果欠租﹐地主就在押金中扣除。押金不生利息﹐退佃時歸還佃農﹐如押金數量不大﹐回佃時並不歸還。押金超過一定數額﹐佃農就要相應地減納正租﹐出現了“押重租輕﹐押輕租重”的現象。地主不退押金﹐或者押租租佃關係尚未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