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教育法

福斯特教育法(Forster Education Act),亦稱“1870 年初等教育法”。19 世紀後期英國初等教育法令。旨在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和由地方教育委員會負責的教育督導制度。由當時的下院議員、樞密院教育委員會副主席福斯特主持制定。1870 年 2 月由國會正式通過並頒布。此前,英國的初等教育由宗教和慈善團體舉辦,工人階級子女中,6 歲~10 歲及 10 歲~12 歲兒童的在校註冊人數分別僅占 2/5 和 1/3,實際接受教育者更少。這種狀況不能適應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引起英國各界的關注。故制定此項法令。

主要內容:(1)國家繼續撥款補助教育,並在缺少學校的地區設定公立初等學校;(2)全國劃分學區,由選舉產生的地方教育委員會監督本學區的教育,地方教育委員會有權徵收地方教育稅;(3)各學區有權實施 5 歲~12 歲兒童的強迫義務教育;(4)各派教會興辦或管理的學校可作為國家教育的組成部分,但不能從地方財政中得到補助;(5)學校的普通教學與宗教分離,凡接受公款補助的學校,一律不得強迫學生上特定的宗教教義課程。法令的頒布促進英國初等義務教育的實施,形成英國教育史上公立學校與教會學校並存的初等教育制度,為英國初等教育的發展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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