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簡稱高一分院)是從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一分廳(一度改設為福建省控訴法院廈門分庭)演變過來的。民國27年(1938年)1月,因受抗日戰爭影響,省庫支絀,裁撤高三、高四、高五分院。同年5月廈門陷敵,高一分院遷駐龍巖縣。民國34年(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10月高一分院遷回廈門,另在龍巖縣設高一分院龍巖分庭。民國37年(1948年)1月,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福建高等法院所屬5個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改稱為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
  • 簡稱:高一分院
  • 時間:民國27年
  • 前身: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歷史沿革,管轄區域,

歷史沿革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審理關於內亂、外患和妨害國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審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一審裁判而抗訴、抗告的第二審案件。在民國24年(1935年)7月前實行四級三審制時,還受理屬於初級管轄的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二審裁判而再抗訴、再抗告的第三審案件。

管轄區域

民國24年(1935年)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管轄地域:廈門市金門同安東山漳浦雲霄海澄詔安等8縣市以及鼓浪嶼會審公堂;
民國37年(1948年)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管轄地域:廈門市、金門、同安、東山、漳浦、雲霄、海澄、詔安、龍溪南靖平和長泰華安龍巖漳平永定上杭武平等共18縣市,其中龍巖、漳平、永定、上杭、武平等5縣由龍巖分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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