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統計局

福建省統計局是省政府主管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的職能部門,擔負著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的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統計局
  • 外文名:statistical offic of FUJIAN
  • 通訊地址:福州市華林路196號
  • 郵政編碼:350003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信息公開指南,

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政策、規劃、基本統計制度和標準,起草並組織實施統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統計工作規劃、調查計畫及方案。
(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省及各設區市國內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地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省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就業、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地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檢查、審定、管理、公布、出版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七)對全省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開展統計科學研究工作。
(八)依法管理部門統計標準、統計調查項目和設區市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按規定協管設區市統計局及地方調查隊部門領導,指導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國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監督管理由中央、省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投資。
(十)建立並管理全省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
(十一)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統計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處)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重要檔案、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直屬單位行政事業經費、專項資金、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監督管理由中央、省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投資;建立並管理全省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
(二)政策法規處(省統計執法檢查隊)
起草統計法規,擬訂統計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組織開展統計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重大的統計違法案件;承辦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負責本省範圍內涉外調查活動的監督管理,承辦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工作;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
(三)統計設計管理處
擬訂統計體制改革規劃和方案;擬訂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畫和方案的實施意見;擬訂全省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標準,管理部門統計標準、統計調查項目和設區市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協調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設計管理省級的專項調查任務。
(四)綜合統計處
監測預警全省國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管理綜合統計資料庫;參與政府及其部門績效評估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工作;負責統計數據發布、統計新聞宣傳和統計信息工作,檢查、審定、管理、公布、出版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五)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設區市國內生產總值;組織實施投入產出調查,編制全省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資產負債表和國民經濟賬戶;開展全省綜合經濟與資源環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監督管理本省各地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六)工業交通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等基本統計數據;對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七)能源統計處
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省及各地區、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數據質量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八)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和固定資產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統計數據檢查和評估;指導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九)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
(十)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國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收入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就業統計數據。
(十一)社會和科技統計處
組織實施科技、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兩個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
(十二)農村統計處
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統計,協助組織實施全國農業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開展農村、農業、農民等專項調查;對數據檢查評估;指導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三)服務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服務業統計調查;綜合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統計數據檢查評估;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四)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擔指導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的具體工作,按有關規定協管設區市統計局及地方調查隊部門領導。負責統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全省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2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統計師(副廳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4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0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2名)。

現任領導

福建省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國旺
副局長:林英廈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制《福建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省統計局入口網站上查閱《指南》。
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為我省政府統計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省統計局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單位負責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01機構設定、主要職能;
02地方統計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03統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工作目標和相關工作措施及實施情況;
0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05資金信息;06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08統計行政許可;
11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應對情況;
25工作動態;
3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形式
通過福建省統計局入口網站、統計公報、新聞通報會以及電視、報紙、雜誌等公共媒體,統計大樓一層大廳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省統計局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辦法
登入“福建省統計局”入口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福建省統計局》入口網站上填寫並遞交《福建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或從《福建省統計局》網站下載並填寫《申請表》,向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遞交書面申請表。
1.書面申請受理機構: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華林路196號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2.申請的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福建省統計局》政府入口網站進行網上申請,申請人可通過前述聯繫電話諮詢相關申請手續。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到福建省統計局信息公開查詢場所填寫《申請表》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表可向受理機構申請領取或網上下載複製。
3.申請的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主管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6)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之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4.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統計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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