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款的決定

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11.29
  • 實施時間:1996.11.29
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和村委會選舉工作實踐經驗,決定對《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第二款修改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數多的當選;如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得票數相等的候選人或另選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三款把關於“另行選舉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全體選民的三分之一”的規定,修改為“全體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的另行選舉有效,以得票數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參加投票的選民的三分之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