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福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福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福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7/3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規範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全社會向上向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遵循社會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進步風尚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發揮公民的主體作用,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共治、獎懲並舉的原則,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組織、督導和檢查。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畫,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公民應當依法自覺踐行文明行為,維護社會文明風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發揮表率作用。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文明禮儀,傳播美德善行,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
(二)遵守社會公德,遵循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學生守則等社會規範;
(三)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愛崗敬業;
(四)崇尚科學,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摒棄陳規陋習;
(五)保護生態環境;
(六)傳承家庭美德,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一)愛護野生動物,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二)推行分餐制,聚餐時主動使用公筷公勺;
(三)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四)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定點定時投放;
(五)採用獻花、植樹、網路祭奠等生態環保方式祭祀親人;
(六)維護城市內河生態環境;
(七)不在公共場所吸菸;
(八)維護市容整潔,不違規擺攤設點,不違規張貼、散發商業廣告物品;
(九)採用環保潔淨的替代品,減少或者不燃放煙花爆竹;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用語文明,不大聲喧譁,共同維護公共秩序;
(二)觀看展覽、文藝演出、體育比賽、電影等,服從現場管理,遵守禮儀規範;
(三)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商業宣傳、體育鍛鍊等活動時,按照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使用音響器材;
(四)在辦公區域或者居民住宅區域,不產生影響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噪聲;
(五)愛護市政、消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旅遊等公共設施;
(六)遵守網際網路管理規定,傳播正能量,不發布和轉載虛假、低俗、淫穢信息;
(七)旅遊觀光時尊重當地的文化、風俗和習慣,保護歷史文化和自然遺產;
(八)尊重教育工作者,維護良好教學秩序;
(九)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增強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依法處理醫療糾紛;
(十)按照規定飼養犬只等寵物,並進行免疫、檢疫,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攜寵物出行,及時清理糞便,確保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
(二)駕駛車輛時不撥打接聽手持電話,不違反規定使用燈光,規範有序停放車輛,不妨礙他人通行,不占用盲道;
(三)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排隊或者緩慢行駛,自覺排隊等候,行經人行橫道或者積水路段,主動減速通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四)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車道行駛,不逆向、超速行駛,不違規載人載物;
(五)使用共享車輛應當遵守服務協定約定,有序停放,不損毀、侵占共享車輛;
(六)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有序上下,文明禮讓,不搶占座位,不大聲喧譁、進食和打鬧,不影響駕駛員正常安全行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互謙互讓,相互尊重文化習俗,和諧友善相處;
(二)愛惜共用設施設備,不侵占共用部位;
(三)在指定場所有序停放電動腳踏車,不違規布設電動腳踏車充電裝置;
(四)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車通道;
(五)不在公共空間堆放、吊掛物品,不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六)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活動中,應當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著裝整潔規範;
(二)平等對待服務對象;
(三)使用文明規範用語,語氣平和,態度和藹;
(四)按照規定主動出示工作證件或者其他執行公務證件,亮明身份;
(五)不拒絕、不推諉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十六條 支持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以及有關部門開展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文明家庭、“新時代好少年”、“福州好人”等道德先進人物評選和宣傳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道德先進人物的禮遇、困難幫扶制度。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道德先進人物。
十七條 倡導婚事新辦、喜事儉辦、喪事簡辦,反對高額禮金、高價彩禮、薄養厚葬,推動移風易俗宣傳教育進機關、進校園、進企業、進村居、進家庭。
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賑災捐贈、扶貧、助殘、救孤、濟困以及助老、助學、助醫和環境保護等慈善公益活動,為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等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
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或者個人依法設立公益性的志願服務組織,參與精神文明建設和志願服務。
鼓勵和支持在校園周邊、景區景點、車站碼頭、商業街區等人流密集場所以及城市內河周邊建立志願服務驛站(隊),開展便民利民、文明勸導等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志願者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二十條 鼓勵開展“書香榕城”全民閱讀活動,完善全民閱讀設施以及數位化閱讀平台建設,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閱讀服務,持續提高市民文化素養。
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書店、出版發行機構等單位開展閱讀推廣活動。
第二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拗九節”等孝道文化傳承活動,挖掘閩都傳統習俗的文化內涵和道德魅力,弘揚孝老愛親傳統美德,提升家庭文明水平。
第二十二條 鼓勵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
市人民政府依法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給予相關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及人體器官(組織)。
鼓勵公民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呼救,並提供必要幫助。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踐行低碳、環保、綠色生活方式,優先選擇公共運輸工具出行,節約使用水、電力、燃油、天然氣等資源,減少使用塑膠製品。
第二十五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戶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飯菜加熱、遮風避雨和便攜設備充電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餐飲經營者及集體食堂主動提供消毒餐具、公筷公勺、洗手池等配套服務設施,並積極引導消費者健康用餐。
第二十七條 支持公共場所和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母嬰室。
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配備無障礙廁位,做到乾淨、衛生、整潔,並保持開放。
學齡前兒童集中活動場所的公共廁所和其他有條件的公共廁所應當設定方便兒童使用的廁位或者親子共用廁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指數測評,適時向社會公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可以組織志願者開展文明行為監督活動,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監督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綜合考評制度,並將綜合考評結果納入其所屬工作部門以及下一級政府的績效考評指標。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對閩都文化載體的研究和宣傳,豐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
第三十一條 民政、財政、發展與改革等部門應當支持志願服務孵化基地建設,促進志願服務組織的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組織運營管理,並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和資金預算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並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視窗服務行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制定行業規範引導措施,加強本行業或者本單位文明行為引導工作。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學生、學員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人應當聽從勸阻,不得打擊報復勸阻人、制止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舉報電話、信箱、微信平台等,受理市民對不文明行為的舉報、投訴,並對舉報人、投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法行為通過適當方式予以曝光,但是涉及個人隱私、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曝光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重點治理
第三十五條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一)亂扔亂倒廢棄物,不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在禁止吸菸區域吸菸;
(三)違規排放油煙;
(四)踐踏花草,破壞綠化。
第三十六條下列影響交通的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
(三)駕駛、乘坐機動車時向道路拋撒物品;
(四)未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五)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違規載人載物。
第三十七條下列影響社區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一)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車通道;
(二)在公共空間堆放、吊掛危害安全的物品;
(三)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第三十八條下列養犬的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一)攜帶犬只外出時,未由成年人束犬鏈牽領,未主動避讓他人;
(二)攜帶除導盲犬、助殘犬以外的犬只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進入辦公、生產、經營等公共場所;
(三)未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第三十九條下列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停放的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一)使用者不規範停放,影響市容市貌;
(二)經營企業未科學有序投放車輛,未及時整理隨意停放的車輛。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確定需要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其他不文明行為,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適用本條例相關規定。
市容環境衛生、公安、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健全聯合執法機制,針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告知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行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範圍內從重處罰。
第四十三條 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車通道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不能當場改正,造成人員或者消防車無法通行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在樓道等公共空間堆放、吊掛危害安全物品的,由物業管理人予以勸阻,拒不改正的,由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屋頂、平台、外走廊等空間堆放、吊掛危害安全物品的,由物業管理人予以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的,由物業管理人予以勸阻,拒不改正,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攜帶犬只外出時,未由成年人束犬鏈牽領,攜帶除導盲犬、助殘犬以外的犬只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進入辦公、生產、經營等公共場所,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未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糞便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未規範停放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影響市容市貌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投放車輛不科學,未及時整理隨意停放車輛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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