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獵具

禁用獵具是指國家為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增殖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而規定禁止使用的狩獵工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我國禁止使用的獵具主要有:(1)軍用武器;(2)毒藥;(3)炸藥等。凡持槍進行獵捕活動的必須持有縣、市級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違反法律規定,使用禁用獵具獵捕野生動物的,沒收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為保護和增殖漁業資源而規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撈的特定時期,在重要魚、蝦、蟹、貝、藻類,以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規定禁止或限制捕撈的一定時期,是增殖保護漁業資源的一項重要措施。禁漁期的長短,可以按漁業資源的不同種類、不同狀況和繁殖保護需要,分別作出規定,實行幾個月、一年、幾年全部禁止捕撈或部分禁止捕撈。規定禁漁期的措施往往同規定禁漁區和禁用漁具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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