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課

礦課亦稱“礦稅”。政府對礦業開採所征的稅。礦稅的徵收較早。現存有春秋戰國時期徵收鐵稅,唐開元十五年 (727年) 徵收伊陽 (今河南汝陽) 五重山銀錫礦稅的記載。宋、元時期對金、銀、鐵、銅、水銀、礬、硃砂等礦徵收實物。明初仍沿舊制,萬曆 (1573—1620) 時派太監到處徵收礦稅,進行搜括,引起民眾性的反礦稅鬥爭。清初,鑒於明末征礦稅招致人民抵制的教訓,嚴禁開礦。康熙十四年 (1675年) 才制定開銅、鉛礦條例。以後在時開時禁的曲折過程中開禁範圍擴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課
  • 拼音:kuàng kè 
  • 起源:春秋戰國
  • 釋義:官府徵收的礦稅
官府徵收的礦稅。春秋戰國時代有鹽鐵之徵。漢代設定鐵官鑄鐵。唐代有銀、銅、鐵、錫的礦場一百六十八所,曾先後徵稅,又設定鹽鐵使經管。宋代至清代對金、銀、銅、鐵、鉛、錫、硃砂、礬等礦產分別徵稅,大都採取抽成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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