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判決是法律術語,特指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且不能通過抗訴程式變更或撤銷的裁判結果。其法律效力包含形式確定力(禁止以普通抗訴方式變更判決)和實質確定力(既判力,對法院及當事人的強制約束效力)。在實行兩審終審制的國家,已過法定期限沒有抗訴、抗訴的判決,依法不準抗訴、抗訴的判決(在中國,死刑判決須經核准)及最高法院一審判決均屬確定判決;在三審終審制國家,未抗訴的一、二審判決及最高法院裁判均具有終局效力。
基本介紹
- 法律效力:發生法律效力後不可通過抗訴變更或撤銷
- 生效條件:法定期限屆滿未抗訴或依法禁止抗訴
- 效力形式:包含形式確定力與實質確定力
- 審級差異:不同司法體系下生效規則存在區別
定義與特徵
- 終局性:不能通過常規抗訴程式變更或撤銷
- 強制性:產生強制執行的效力
- 法律約束:對法院和當事人具有形式與實質雙重約束力
效力形式
- 形式確定力指判決因未抗訴或依法不得抗訴而產生的不可變更性,主要作用於訴訟程式層面的穩定性。
- 實質確定力(既判力)要求法院及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再次爭議,體現對法律糾紛的終局判定功能。
審級制度下的生效條件
- 兩審終審制國家(如中國)
- 第一審判決在法定抗訴期(通常為10-15日)屆滿未抗訴或抗訴後生效
- 第二審判決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自宣告時即屬確定判決
- 死刑判決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生效
- 未抗訴的第一審、第二審判決在抗訴期屆滿後生效
- 在兩審終審制國家中,第一審判決在抗訴期內未被抗訴或抗訴,抗訴期屆滿即為確定判決;第二審判決及最高一級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均為確定判決。在三審終審制國家中,未抗訴的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在抗訴期屆滿後為確定判決;最高一級法院作出的任何程式判決均為確定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