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職工

因經濟或其他原因停止繼續經營的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工作人員。對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補償問題說明。

1、職工與破產企業勞動關係的確認問題
《勞動契約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契約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契約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據前述規定,不論企業是否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自用工之日起破產企業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
2、職工勞動關係終止問題
《勞動契約法》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契約終止。”
依據前述規定,人民法院就破產企業破產案做出宣告破產裁定之日,企業與職工勞動契約終止。假設人民法院在2009年2月5日宣告企業破產,則破產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就到2009年2月5日終止。
3、終止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勞動契約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契約的,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前述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職工與企業勞動契約關係終止,企業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4、職工能夠獲得多少經濟補償
《勞動契約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契約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契約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契約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契約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依據前述規定,2008年1月1日前,民營企業破產,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不支付經濟補償;2008年1月1日之後,按《勞動契約法》,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破產企業被宣告破產之日止,職工和破產企業的勞動關係時間長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當於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下的支付相當於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假設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日後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即為2個月或兩個月以上工資;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30日前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金即為1.5個月工資。
工資的計算標準為勞動關係終止前,職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計發經濟補償上限問題
《勞動契約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依據前述規定,職工勞動契約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高於所在地級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三倍的,應當按三倍標準計發經濟補償。
6、企業被宣告破產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離開企業的職工是否領取經濟補償問題
《勞動契約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契約終止。”
依據前述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勞動契約終止,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在人民法院同意企業按職工安置方案進行職工安置前(破產宣告),已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不領取經濟補償。
離開企業的職工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不存在因企業破產終止勞動關係問題,不領取經濟補償。
7、企業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加付工資問題
《勞動契約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依據前述規定,由於企業原因,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形成勞動關係,自用工第二個月開始,應加付職工最多十一個月的工資,加付工資標準為本人計算期內工資額。
8、補繳“五險一金”問題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依據前述規定,企業有義務為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欠繳的應當補繳,即通常所說的“五險一金”(農民契約制職工適用部分條款)。
9補繳“五險一金”個人繳費問題
原勞動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按第7條確定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至少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1%,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1%,最終達到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第3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經請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此次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只計算企業繳費部分。
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契約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務院《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4條規定:“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依據前述規定,除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外,企業在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的同時,職工個人也要承擔相應比例的繳費義務。任何一方不繳納,都無法完成補繳手續。職工個人的具體交費比例請參見附表。
如個人自願按規定補繳,需在管理人規定的時限內上繳應繳費用,企業才可相應補繳各種保險。如未按管理人規定的時限及金額上繳費用,視為自動放棄補繳權益。農民契約制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問題參照本操作程式辦理。
個人不履行失業保險繳納義務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0、農民契約制職工失業保險問題
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契約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契約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
依據前述規定,企業應當為農民契約制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未繳納的,由企業補繳。農民契約制職工失業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人工作年限的長短,一次性支付最長不超過九個月的生活補助。
15、農民契約制職工工傷保險問題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發〔2006〕5號)明確提出:“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後,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
依據前述規定,破產企業應當為農民契約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欠繳的不再補繳,但對已發生工傷的人員按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費用由企業負擔,5—10級的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僅限於城鎮職工,農民契約制職工暫不能享受生育保險。
11農民契約制職工住房公積金問題
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依據前述規定,企業破產,清償職工住房公積金權益僅限於城鎮職工,農民契約制職工尚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
12、離開企業的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
《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依據前述規定,破產後,離開企業且符合條件的職工,均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3、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問題
《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依據前述規定,破產後,由企業為符合條件的職工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備案手續。”
14、領取失業保險金問題
《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失業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依據前述規定,企業破產後,符合條件,能夠享受失業保險的職工,重新就業前,可以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5、退休人員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問題
《關於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口聯〔2005〕3號)規定:“職工退休時,應一次性支付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3000元的獎勵。”
依據前述規定,企業應補發欠發的獨生子女父母3000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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