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治社會工作

矯治社會工作

矯治社會工作,是指把社會工作的專業倫理與技術實施到犯罪矯治體系中的社會工作。為服刑、緩刑,或假釋、感化教育期間的罪犯或行為偏差者提供思想教育、心理治療、行為糾正,以及生活福利、親屬照顧等方面的服務,以使其重建符合社會規範的生活方式,回歸社會,成為所在社會的一員。主要通過犯罪矯治機構與社區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矯治社會工作
  • 外文名:corretion social work
  • 性質:社會工作
  • 面向人群:犯罪者在服刑、緩刑和假釋期間
西方國家的矯治社會工作,中國的矯治社會工作,對罪犯的矯治社會工作,對失足青少年的矯治社會工作,

西方國家的矯治社會工作

西方國家的矯治社會工作起源於對犯罪問題的研究。20世紀以後,一些國家對犯罪的個人因素和社會因素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主張對犯罪的處置,不能靠單純的懲罰手段,而應配以現代診治性的再教育、再訓練方式。一些社會工作者以社會工作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對犯罪者進行思想、心理病態的矯治教育和人道主義的矯治服務,幫助他們重新獲得正常的社會生活。矯治社會工作的基本方式有兩種:①通過監獄、感化院等機構,採取各種矯治措施,逐漸改變犯罪者的思想和行為;②在社區範圍內對犯罪者進行矯治教育和各種輔導訓練,使他們逐步適應社會規範。矯治社會工作的內容主要有:改變罪犯的思想和心理狀態,重建健康的社會人格;為解決因犯罪而帶來的家庭與個人的困難問題提供服務;對罪犯服刑期間可能產生的家庭困難進行預防;為犯罪者創造適宜的社會環境,等等。一些國家較注重對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和預防工作。西方國家的矯治社會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預防和解決犯罪社會問題,保障社會安定和維護犯罪者正當權益等功能。

中國的矯治社會工作

對罪犯的矯治社會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人民政府以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的精神,把犯罪分子家屬的救濟等項社會服務,納入民政部門統一管理的社會救濟和社會服務範圍之內。矯治社會工作主要是對犯罪者的改造、教養和生活服務,以及對犯罪行為的控制和預防。從事這項工作的公安、司法人員,依照政府的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工作的方針和政策,實行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對勞動教養人員採取“三個像”,即像父母對待兒女、像老師對待學生、像醫生對待病人,還採取“六個字”,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法,協助他們重建正確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重新做人;對他們經常進行思想政治工作,進行政策法律教育、認罪服罪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關心他們的吃、穿、住,並給予醫療、衛生服務。這些矯治社會工作措施在實踐中已取得顯著成效。有關部門在此基礎上還不斷改善管理和監督制度,實行文明管理、嚴格管理,以提高矯治社會工作的效能。

對失足青少年的矯治社會工作

中國政府對防治犯罪和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採取了綜合治理的措施。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公安、司法、民政、文化、教育、經濟等部門和共青團、婦聯、工會等民眾團體,密切配合,依靠基層政權組織和民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社區為工作範圍,全面解決違法犯罪問題。早在20世紀50年代,人民政府對一些可以不送勞動改造或勞動教養場所的違法犯罪分子,採取了在社區內由民眾監督、教育或進行管制,並由公安、司法等部門的專業工作人員進行輔導。這樣使大批違法犯罪分子獲得了新生。80年代以後,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矯治社會工作得到進一步的開展。各地組織司法、公安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經常深入基層社區和基層單位,通過法制宣傳日、法制宣傳周、宣講會、報告會、展覽會等形式,進行廣泛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社會成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依靠民眾,建立和健全各種形式的安全保衛責任制;對民間發生的各種糾紛,及時調解與疏導,防止發展為刑事犯罪;對於偶爾失足和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少年,進行耐心細緻的教育、引導、感化,使之迷途知返。這些工作對預防和減少犯罪、改造罪犯、挽救失足者,對維護社會安全,促進社會穩定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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