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催築城不力案

督催築城不力案,此案發生於清初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督催築城不力案
  • 發生時間:1638年
  • 主要人物:鑲白旗闞泰
  • 發生年代:清代
  • 出處:《盛京刑部原檔》第180號
  • 刑事處罰:刑部一般都擬制鞭刑,而皇上多改為“囚禁三日”或“餓禁三日兩夜”
案件經過
據《盛京刑部原檔》載:鑲白旗闞泰督催城工,所築藩城一側第五墩台牆垣門之西角牆夯土不實,致使塌毀六度;該第五墩台夯土未實,致使塌毀十度。工部報到有司,刑部擬處闞泰鞭一百。上奏皇太極,上命:“囚禁三日”即可。清初,此類案件甚多,督催築城不力或築城的尺子與定製不合的現象很普遍,刑部一般都擬制鞭刑,而皇上多改為“囚禁三日”或“餓禁三日兩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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