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單是房地產中介行業在帶客戶實地查看房屋後用於簽字確認的單據,主要用於記錄客戶已實際查看相關房產的情況。其法律效力需滿足契約當事人具備相應資格能力、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且符合公序良俗等要件,依據《民法典》第143條及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司法解釋等規定。部分看房單包含防範客戶“跳單”的條款,約定客戶在一定期限內購買該房產需通過原中介。
該單據通常由中介機構提供,需包含房產地理位置、門牌號等核心信息及中介機構信息。實務中可能存在“未促成交易仍需支付中介費”等格式條款,司法實踐認定此類加重客戶義務的條款需經提示說明,否則可能無效。對格式條款有異議應及時提出修改。
最高法院指導案例明確,禁止買方利用中介房源信息“跳單”的條款具有約束力,但買方仍有權在多箇中介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公司成交。司法實踐中,看房單作為中介履行服務的憑證,其條款效力需符合格式契約規範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看房單
- 定義:中介行業帶客戶看過房子後,讓客戶簽字確認的單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