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子躍

盧子躍

盧子躍,男,漢族,1962年3月生,浙江永康人,1979年11月參加工作,1982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大學學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曾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寧波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17年4月14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盧子躍一案,被控受賄近1.5億, 被認定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2017年5月31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對被告人盧子躍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盧子躍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盧子躍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永康
  • 出生日期:1962年3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永康縣棠溪公社人武部副部長、鄉黨委副書記、人武部部長、鄉黨委書記,永康縣橋下鄉黨委書記,永康縣方岩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永康縣風景旅遊管理局副局長、方岩區區長、區委書記、風景旅遊管理處主任,永康縣古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永康市委常委、古麗鎮黨委書記,永康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東陽市委常委、副市長兼經濟開發區主任,東陽市委副書記、代市長,東陽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1年10月至2002年01月,義烏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2年01月至2002年10月,義烏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2年10月至2005年04月,蘭谿市委書記;
2005年04月至2006年07月,台州市委常委、秘書長
2006年07月至2008年04月,台州市委常委、臨海市委書記;
2008年04月至2008年05月,麗水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
2008年05月至2009年01月,麗水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9年01月至2011年03月,麗水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期間:2010年12月 臨時主持麗水市委全面工作);
2011年03月至2012年04月,麗水市委書記;
2012年04月至2013年01月,麗水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年01月至2013年0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麗水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年03月至2013年0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3年05月至2014年0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寧波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代市長、黨組書記;
2014年01月至2016年03月, 浙江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寧波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十二屆浙江省委候補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3月1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浙江省寧波市委副書記、市長盧子躍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3月25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浙江省寧波市委副書記、市長盧子躍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依法雙開

2016年6月21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浙江省寧波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盧子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盧子躍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生活奢靡、貪圖享樂;嚴重違反組織紀律,欺騙組織,在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民主推薦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為謀求職務提拔送給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上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權色、錢色交易;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盧子躍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盧子躍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浙江省寧波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盧子躍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7年3月9日,廣東檢察機關依法對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長盧子躍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長盧子躍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珠海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盧子躍利用其擔任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義烏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蘭谿市委書記、中共臨海市委書記、中共台州市委常委、麗水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麗水市委書記、浙江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寧波市委副書記、寧波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4月14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寧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長盧子躍受賄一案。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9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盧子躍利用其擔任浙江省東陽市副市長、義烏市市長、蘭谿市委書記、臨海市委書記、台州市委常委、麗水市市長、麗水市委書記、浙江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寧波市委副書記、寧波市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審批、銀行貸款、公司上市、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盧子躍直接或者通過其家人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7億餘元。

一審宣判

2017年5月31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浙江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寧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長盧子躍受賄案,對被告人盧子躍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盧子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盧子躍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盧子躍在擔任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義烏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蘭谿市委書記、中共臨海市委書記、中共台州市委常委、麗水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麗水市委書記、浙江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中共寧波市委副書記、寧波市人民政府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審批、銀行貸款、公司上市、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7881221億元。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盧子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盧子躍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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