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當官

監當官

差遣官總名。凡監臨諸場、院、庫、務、局、監等各種稅收(如鹽、茶、酒、竹木、房租、商稅)、庫藏(如糧料院、市舶庫、軍資庫、甲杖庫、糴納庫、支鹽庫、苗米倉)、雜作(如都作院、作院、船場、冶鑄監場)、專賣(如酒務、都鹽場、酒麴務、契約茶場、礬場)事務官,總成監當官,多由選人、使臣差充,也有京朝官責降為監當官者。從京府至諸州、府、軍、監以及諸縣、鎮,布滿了名目繁多的監當官,構成了宋代一支龐大的財、稅官僚隊伍,將觸角伸向全國各地。有稅收、專賣課利收入的場、務,每年有承包定額,年終依據超額抑或虧損,定其賞罰(《合璧後集》卷81《總監當》引《哲宗正史職官志》、《永樂大典》卷14622《紹定四年侍郎左選申明·監當窠闕》。

簡稱或別名:監官;物務,監物務省稱,即監當官;總乾;監局、莞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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