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古稅

“皮古主義修正稅”的簡稱。為將外部性內部化而向產生外部性的經濟主體徵的稅收。由英國經濟學家皮古(ArthurCecilPigou,1877—1959)提出,故名。包括兩方面,一是對負外部性的產生者徵收正稅收,二是對正外部性的產生者徵收負稅收,即予以補貼。原則是稅收或補貼的數額應該等於社會成本(收益)與私人成本(收益)的差額。其在環境領域的主要套用是污染稅和環境稅收優惠。通過消除私人邊際成本和社會邊際成本的差異,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完善,淘汰落後企業,並為環境治理提供了經費來源。但實際操作困難,主要在於無法準確量度社會成本。一般做法是根據治理目標確定治理成本,然後根據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數量確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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