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因學旁證法

病因學旁證法,是指環境訴訟中證明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桌之間因果關係的一種方法。日本環境法界在20世紀50〜60年代通過對神通川骨痛病、新瀉水俁病、熊本水俁病、四日市哮喘病等4大公害訴訟案的審判實踐總結出來的。內容是:根據臨床醫學判斷一定區域內的受害人發生了某種疾病,並且預斷其可能是由於某種污染物引起;爾後,用實驗醫學方法,確定該污染物能否導致受害人所發生的疾病,如果結論是肯定的,且受害人居住地附近的一些污染源恰好排放這些污染物,這樣,就可以推定受害人的疾病與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活動之間存在可以確定法律責任的因果關係。

實踐運用時應符合以下幾項條件:(1)病因因子即污染物在發病前已經存在;(2)該病因因子在環境中的數量和濃度越大,該種疾病的發病率越高;(3)該病因因子在一定程度上被消除,這種疾病的發病率或程度也下降或緩解;(4)病因因子與疾病發生之間的因果關係應符合一般生物學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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