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陽縣審計局

田陽縣審計局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社會保障資金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田陽縣審計局
  • 地點:田陽縣
  • 屬性:營利
  • 性質:事業單位
基本情況,領導成員及分工,內設機構及職能,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基本情況

田陽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2人(其中行政10人、工勤2人),2011年12月在職人員13人(其中行政11人、工勤2人)。根據職責,本局內設辦公室、財政金融審計股、行政事業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股等5個職能股室。下屬事業單位1個,即田陽縣政府投資審計辦公室,事業編制4人(其中事業4人),2011年12月在職4人(其中事業4人)。田陽縣審計局地址設在大西南通往太平洋地區出海通道的“黃金走廊”--百色市,廣西 百色 田州鎮解放街39號,局長是黃伊凡,主要經營審計監督。

領導成員及分工

余電忠:局 主持本局全面工作周紅棉:黨組書記兼副局長主管黨務工作,協助局長分管創建全區“精神文明”先進單位組織協調工作,以及計畫生育、機關婦女、機關離退休老同志、幹部教育培訓、工會等工作。蒙銀珠: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經濟責任審計、審計信息等工作。潘前君: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審計、負責聯繫農業農村工作聯繫點等事項。主海鵬:紀檢組長主管紀檢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部審計、信訪接待、保密等工作。 利:總審計師主管審計項目總覆核,協助局長分管財政金融審計、政府投資審計辦公室、計算機套用、法制等工作。

內設機構及職能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退休人員服務、計生等工作;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二)財政金融審計股組織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級國有企業和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並提供審計公證報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三)行政事業審計股組織審計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縣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組織審計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縣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組織審計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五)經濟責任審計股組織審計組織部門委託的經濟責任審計,承擔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聯席會議有關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四、直屬單位及職能田陽縣政府投資審計辦公室田陽縣政府投資審計中心於2008年5月21日經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陽編〔2008〕8號)批覆成立,屬縣審計局管理、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該中心於2011年7月1日經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陽編〔2011〕8號)批覆更名為田陽縣政府投資審計辦公室,更名後,其機構編制事項維持不變。田陽縣政府投資審計辦公室的工作職責主要有:(1)對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結)算進行審計監督和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2)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效益審計和審計調查;(3)對財政性資金投入大,建設周期長、工程複雜的政府投資項目提前介入,進行全程跟蹤審計監督;(4)承辦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有關項目審計事項。五、審計局的機構職能

職責調整

1. 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2. 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社會保障資金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1.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2. 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報告,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向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資產及財務管理措施的建議;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交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3. 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和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1)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2)縣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縣財政轉移支付資金。(3)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使用縣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4)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5)縣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以及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6)依法按有關規定對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事項。(7)縣人民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4. 完成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有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及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及其他授權項目的審計。5. 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6. 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7. 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與監督;監督檢查社會審計中介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8. 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各項聯合檢查及其他工作。六、審計人員新“八不準”審計紀律(一)不準由被審計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餐費。(二)不準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辦公條件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三)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宴請、旅遊、娛樂和聯歡等活動。(四)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五)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費用。(六)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七)不準利用審計職權或知曉的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為自己和他人謀利。(八)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七、審計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06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2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8號令,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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